论和谐司法的时代内涵
2012-04-13王瑞玲周小刚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王瑞玲,周小刚
(1.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0;2.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株洲412008)
和谐社会是对我国社会发展前景的总体规划,它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着力点和发展方向。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完全实现有赖于各个领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和谐开展和运作,和谐司法事业就是建构和谐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当然,和其他工作相比,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有属性。正是由司法工作的特有属性所决定,司法工作中所提倡的和谐也理应有其特有的意义和要求。
一、和谐司法的历史使命
和谐司法是时代的产物。和谐司法成为当今司法工作的主旋律,有其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
(一)口号提出的背景
舶来的司法法治主义和民众的现实社会需要之间难以缝合的差距,促成了和谐司法思想的产生。
80年代以来,为改变“文革”时期无法无天的混乱状况,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主要是以西方的法治制度为蓝本,我们试图建构自己的法治社会。比如在刑事诉讼领域,我们主要模仿西方(虽有所改良)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司法、公诉制度。建立现代化的司法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但这套主要取材于西方的司法法治制度,在我国的建构过程中,没有经过太细致的本土化调适,其中有部分内容并不符合我国现实情况,超越了民众可理解、接受的范围。这些舶来的司法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取代了原有纠纷处理方式而强行适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广大民众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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