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的自明性——“彭宇案”从没有赢家到彰显政治昌明法治进步的转化
2012-04-13高壮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高壮华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一、真相揭露与法官自明的意义
2012年1月16日,互联网转发《瞭望》新闻周刊的报道: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他通过证据说明: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确实发生相撞。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一)被误读的原因
1.警察丢失原始笔录致关键证据缺失。在一审过程中,在判定“二人是否相撞”这个关键事实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当事双方报警记录均承认发生碰撞的证据,没有及时收集。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受到舆论质疑。
2.法官违背常理、违背逻辑的推理分析,引发社会舆论不满。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
3.保密条款造成真相长期被遮蔽。双方在二审开庭前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由彭宇一次性赔偿原告一万元,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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