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农村基层司法的情理法之困——以农村家事案件为例
2012-04-13许红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农村
许红霞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农村社会的不断转型打破了原先依据情理、习俗形成和维系的乡土社会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无序”正被许多乡村研究学者用来描述当前趋于“半熟人化”的农村社会现实。情理之于村民显然已经丧失了往昔的权威作用,而现代法律尚未能够发挥其行为规则的功能。基层司法面对提交到诉讼程序中的农村纠纷应当如何掂量其中的情理法因素,如何化解可能遭遇的情理法之困,均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农村家事纠纷的解决为例,剖析其中蕴涵的情理法困境,并试图找寻破解之道。
一、当前农村基层司法的情理法基础
(一)情理作用趋微
半个多世纪前,费孝通先生把当时的中国乡村社会界定为“乡土中国”,其对乡土社会所作的描述和概括堪称经典。在乡土社会中,“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地下去,不太有变动”。“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的社会。”这种“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性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种静态的“熟人社会”、“亲密社群”的基本结构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同时,“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相互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此彼此间的交往更注重人情、感情的维系。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秩序主要依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人们对社区习惯、规矩的主动服膺(从俗即从心)来保证。〔1〕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诉诸长者即可得以解决,基本程序往往是这位长者先把双方都责骂一通,再分出是非曲直,双方“服判”息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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