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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出自然:危险犯中止形态的价值回归

2012-04-13随庆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危害

随庆军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450002)

一、危险犯存在的依据

危险犯作为我国犯罪既遂类型的一种,只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在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又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刑法理论对危险犯概念的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从处罚根据角度对危险犯概念所作的表述:我国刑法学界著名学者张明楷认为,危险犯是将对合法权益的威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1〕我国台湾学者柯庆贤认为,危险犯,系指对于法益间接将有侵害之犯罪行为,亦即只须有一定之行为,无须发生一定结果即可构成犯罪之犯罪行为。〔2〕二是从犯罪成立的角度对危险犯概念所作的表述,如有学者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犯罪。根据这一定义,如果行为造成了危险,就有可能成立犯罪。反之,则不成立犯罪。〔3〕三是从犯罪既遂角度对危险犯概念所作的表述,如有学者认为,危险犯是指实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并已发生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危险状态,从而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4〕有的学者主张,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严重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5〕

综合分析以上三种表述,前两种表述本质是一致的,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第一种表述侧重于刑罚的角度,第二种表述侧重于犯罪成立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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