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2012-04-13于雅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于雅璁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于雅璁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一种补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的手段,是为了防止保险人通过事故的发生而获取利润。而对于人身保险中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认定人身保险利益的标准主要有同意主义与利益主义。而我国《保险法》究竟采取的是何种模式,理论界并无定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的正当性
在保险制度产生之初,保险利益的概念并不存在。在英国,人们缔结赌博性契约不被普通法(common law)所禁止。因赌博性契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共政策,立法者即承认其法律效力,甚至对以他人的生命作为保险对象的投保也未予以限制[1]。因此,这项法令给不法之徒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在国王病危时,以国王生命进行投保。如果国王死亡,他们就可以从中获取利益。国王的死亡竟然成为他们庆祝的理由。为了禁止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立法者必须考虑:国王与人民之间是否具有保险上的利害关系?最后的结论是:人民是要效忠国王的,与国王没有保险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不能以国王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2]。英国1774年《人身保险法》(Life Insurance Act 1774)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的生命须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必须写明利害关系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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