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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邮件的收集与应用

2012-04-13王小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电子邮件职务犯罪

王小光,徐 亮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反渎局,浙江 舟山316000)

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邮件的收集与应用

王小光,徐 亮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反渎局,浙江 舟山316000)

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网络技术如同一股浪潮冲击着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技术在办公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电子邮件的出现和推广,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方式。电子邮件中储存着许多图片、文字等信息,可以成为分析犯罪嫌疑人行为痕迹的重要依据。在新形势下,侦查机关要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邮件证据的提取,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来规范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全和运用。

电子邮件;证据资格;职务犯罪侦查

一、电子邮件的工作原理和证据资格分析

(一)电子邮件系统工作原理

电子邮件,译自英文electronicmail,简称E-mail,它是使用电子技术传送信件、单据、资料等信息的通信方法。电子邮件在上世纪70年代开发出来,80年代兴起并逐渐推广,成为互联网重要应用之一。电子邮件系统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信箱系统”来传递信息,本质上就是一个计算机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依靠简单传输协议的系统软件来传输信息。

电子邮件系统按照客户——服务器模式进行运转。电子邮件的发送主要涉及两个对应的端点,分别是发送方与接收方。发送方一般称作客户端,而接收方作为主要服务器,在服务器里保存着用户的大量电子邮箱。电子邮件的内容可以反映案件当事人的活动信息,并且留下行为人书写、发送和接受电子邮件的行为痕迹。因此,电子邮件的内容能够对某些待证事实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其信息内容很早就被人们称之为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据。[1]

(二)电子邮件证据资格

证据资格(Competency of Evidence),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体系中常用的概念,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的证据制度中,一般被称作证据的“可采性”。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证据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2]我国的证据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证据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看其是否符合诉讼中证据的这三个基本属性。具体来说,客观性体现在,电子邮件传输的内容可以是文字、图片和音像等数据信息,尽管存在于虚拟空间中,其内容却是不依赖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关联性体现在,电子邮件记录了当事人之间交流沟通等情况,可以对案件事实的某个方面起到实质的证明作用。合法性体现在,电子邮件要由法定主体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收集和保管,证据的来源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并经法定程序提交法庭,接受法庭的质证、认证。如此,电子邮件完全具备证据资格。

二、电子邮件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前景

目前我国侦查方式正面临转型,侦查中科技含量将越来越高。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拓宽证据来源渠道,开展侦查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邮件证据的提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拓宽证据来源渠道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推广以及办公室电子信息化的发展,电子邮件已经成为政府工作中重要的工具。国家机关内部一般都开通本系统局域网邮箱,互联网上的开放邮箱系统也非常完善。办公人员通过邮箱传递信息、图片等资料,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书面信件交流。与此同时,干部年轻化是社会的发展趋势。年轻人大多热衷网络,能熟练使用网络通讯工具,如QQ、电子邮箱等等,电子邮箱的使用变得非常频繁。侦查机关通过计算机技术对这些电子邮件取证,可以扩大证据来源渠道,收集到更多的证据材料,帮助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二)促进侦查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初查时所获得的证据信息量的多少和质的优劣关系到12小时的审讯质量。传统的侦查模式重在口供的突破,初查时获取的证据材料和信息大多不能满足审讯的需要。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增强,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非常大。现代侦查特别强调细致的证据收集和分析。侦查人员应利用一切合法渠道来收集证据,分析和判断案情,发现侦查线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三)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

信息引导侦查是适应现代侦查模式的侦查理念。系统化、专业化的侦查,广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辅助侦查取证,是适应当前信息社会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侦查人员一方面要积极探索侦查技术,拓展侦查途径,大胆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特别是针对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类型的调研和学习,防止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不足。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

(一)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律师或者代理人都可以向法庭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但是,主要的证据收集主体是侦查机关。域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机构并负责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如美国成立了计算机紧急反应小组(CERC)、国家基础建设保护中心(NIPC)以及高科技犯罪侦查组织(HCCIA)等专门机构,负责网上追逃、协助收集网络系统的电子证据,并针对有关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提供法律帮助。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涉及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一般应由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来负责。但是,目前侦查人员普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许多人对计算机技术缺少研究,专业技术欠缺,很难胜任电子证据的取证任务。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侦查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专家来协助收集电子邮件证据,当然应当在侦查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完成取证工作。

(二)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程序

1.电子邮件证据取证的法律手段。侦查人员应对不同电子证据种类采用不同的收集方法。一般认为,电子取证的法律手段有现场勘查、扣押与搜查、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和保存信息证据、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司法鉴定和实时数据收集。收集动态电子证据通常采取不影响数据通信正常工作的方式,保证传输的数据仍然可以到达接收方。所以,实时搜集不是扣押目标数据的存储媒介,而是对数据进行复制备份。电子邮件是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一种动态电子证据,没有固定附着于某一电磁介质上。为此,侦查人员应采用实时收集的方式。

2.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步骤。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发生了一件比较典型的通过电子邮件证据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北大研究生薛某本来有机会去美国密歇根大学深造并领取奖学金,却被同宿舍的张某从中破坏。侦查人员通过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提取到的电子邮件分析,张某以薛某的名义回绝了美方,证实了张某的侵权行为。此案中,侦查人员遵循了常见的针对静态电子邮件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步骤:(1)侦查人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保护现场;(2)保存涉案计算机的各种资料,数据备份,对计算机系统的工作状态和运行环境进行详细的记录;(3)收集计算机相关的软件说明书和驱动程序等资料;(4)询问案件的当事人,获取计算机系统相关的所有信息;(5)技术人员选择专业的取证工具和软件提取电子邮件证据;(6)现场勘查文档记录;(7)扣押、封存。

四、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邮件证据应用的规范化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可变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等特点,从而决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也有别于传统的证据类型。工作中,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来规范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全和应用。

(一)制定规范的取证操作规程

如果一种证据缺少科学的制度层面的规范,其可操作性很难得到保障。[3]目前,涉及电子邮件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但我国有关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和运用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影响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为此,在现行法律规范和理论研究的框架下,研究电子邮件证据工作机制的建设可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以更好地发挥电子邮件证据在侦破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在侦查机关之间建立电子邮件证据协作机制,共同制定规范电子邮件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应用等程序性规则,使电子证据的应用走上规范化之路。

(二)设立专业鉴定中心

域外国家对电子证据的检验、鉴定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1999年,我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开始对电子文件的检验鉴定开展专项研究。2001年,鉴定中心开始受理案件,主要涉及电子数据中特定数据的检验、计算机数据库中大量数据记录的对比检验、数据恢复等。[4]结合现有条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内部的技术部门设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中心,专门负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当然也包括电子邮件证据。但鉴定中心提交的结论要作为鉴定结论使用必须经过公证审查。

(三)建立办案协作机制

电子邮件证据从收集到运用的各环节专业性很强,可以建立电子邮件证据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可以聘请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或司法会计人员,辅助侦查人员提取相关的电子证据。当然,取证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整个取证过程必须在侦查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1]王申.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根据的劳动争议案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2001(2).

[2]布莱克法律词典第9版(Black’LawDictionary)[M].贾登峻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83.

[3]常怡,王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J].法学论坛,2008(6).

[4]兰绍江.电子证据概述[J].天津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5(2).

D631.2

A

1673―2391(2012)09―0018―02

2012—05—17

王小光,男,山东青州人,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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