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看民间融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2012-04-12张粲粲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张粲粲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吴英案不是个案。2008年以来,仅浙江省就已有5例集资死刑案件[1]。
这类案件往往有一种共同模式:刚开始,这些民间融资者都赚了些小钱,然后想扩张营业规模,因为信贷配给等问题,没能从银行得到贷款,而是走向了目前并不规范的民间融资道路;从小数额到大数额,直到超过了她们的实际经营控制能力,却因为处于灰色地带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直至案发。
关于吴英案,本文探讨其暴露出的三个较明显的民间融资问题:合法化问题、融资人素质问题、信贷配给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问题
吴英案暴露出的最根本问题就是:因为民间融资目前大量处于的灰色地带,使得相关金融监管无从下手。合法化问题不能解决,那么“谁来管、怎么管、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名正而言顺,只有先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化地位,才能从根本上规范民间融资市场。那么,民间融资是否应当合法化?民间融资有无可能合法化?民间融资又该如何合法化?
1.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现状
民间资本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资本力量。但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民间融资长期处于非法阴影的笼罩之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追讼标准的规定》的第24条:个人非法吸收数额在20万或3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应予起诉。这样的起刑点在今天看来显然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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