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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兼谈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

2012-04-12郭栋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8期

郭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论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兼谈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

郭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传统大陆民法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坚持权利---义务两位一体的结构,在立法中并未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的结构,使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得以区分.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该设立债法总则,在债与侵权责任关系上实现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兼顾的转变.

债;责任;本位义务;变生义务;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的存废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无法回避的议题之一,学界对于债法总则设立与否的争论日趋激烈.①学界对于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存在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具体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山西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政法论丛》2003年第1期;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柳经纬:《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二为否定说,具体参见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覃有土、麻昌华:《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法学》2003年第5期;许中缘:《合同的概念与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据笔者考察,学界的探讨主要从体系化、功能性以及债与责任的关系的视角进行论证.然而,学界尚未完全厘清债与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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