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012-04-12莫静,刘宇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莫 静,刘 宇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莫 静,刘 宇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从社会保险法所确立的权利保障体系的制度理性基础出发,结合社会保险的基本特点,用经济理性的分析方法来探究社会保险的法律制度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中发现,诸如社会保险账户的建立、社会保险费及其征缴比例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等都还存在着许多尚需改良的地方。而以劳动力的非商品化程度为标准来度量政府干预同经济发展之间的张力,将是社会保险实效的最佳评判机制。
社会保险法;制度经济学;社会再分配;代际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为建构民生保障和民生改善工程、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共进夯定了制度保障的基石;它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发展成果的全民共享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这种传统的从制度内部探索其优异性的方式,并不能带动制度的外部适用性与协调性,这种缺失制度保障性与经济效益性之间如何衔接的分析方法将会大大影响法律制度的实效和公信力。笔者试图用法经济学的视角来弥补传统研究方法的不足,即从社会保险法所确立的权利保障体系出发,来度量该法律制度中政府干预涉及面的广度与深度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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