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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骨骨折造作伤13例法医学鉴定

2012-04-12张俊涛张鹏旭贾环宇

食管疾病 2012年4期
关键词:造作指关节掌骨

张俊涛,张鹏旭,贾环宇,李 凡

掌骨骨折造作伤13例法医学鉴定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n False Fracture of Metacarpus in Thirteen Cases

张俊涛1,张鹏旭1,贾环宇2,李 凡3

目的运用法医学鉴定方法正确鉴别掌骨骨折造作伤。方法 对掌骨骨折的形态、损伤时间、形成机制,以及相关医学和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结果13例掌骨骨折造作伤中,左手第5掌骨骨折占76.9%,推断致伤物为类圆形接触面金属物体打击形成的占61.5%,根据损伤形态与可疑致伤物不匹配、骨折损伤时间与受伤时间不一致、110出警时记录和损伤当时临床检查记录无损伤等综合分析认定系造作伤。结论掌骨骨折造作伤的鉴别需要综合损伤形态、损伤时间和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做出准确判断。

掌骨骨折;造作伤;临床法医学

近年来,在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中,造作伤出现逐年增多的趋势,误导司法鉴定、妨碍司法公正,还可能引发质疑和上访事件[1]。掌骨骨折造作伤时有发生,专门报道尚少,本文结合13例掌骨骨折造作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如下。

1 案例资料

1.1 一般资料13例掌骨骨折造作伤案例均来源于作者所在单位2008年10月~2011年10月间受理的临床法医学鉴定案例,占同期损伤检验鉴定案例的1.56%。其中2008年2例,2009年5例,2010 年4例,2011年2例。被鉴定人,男11例,女2例,男∶女=5.5∶1;年龄21~54岁,平均38.5岁。

1.2 典型案例

案例1:男,38岁。2008年10月23日早晨7时许被他人用铁棍致伤。2008年10月27日查体:左手第2掌指关节处背侧有2处分别为0.7 cm× 0.3 cm和0.5 cm×0.2 cm的表皮擦伤(部分痂皮已翘起并脱落);左手第5掌指关节处背侧有1 cm× 0.5 cm的表皮擦伤,表面渗血新鲜痂皮形成。阅DR片示: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根据其左手第5掌指关节处背侧与左手第2掌指关节处背侧表皮擦伤的结痂痂皮程度、颜色以及是否有部分翘起脱落的不一致,说明左手第5掌指关节处背侧与左手第2掌指关节处背侧表皮擦伤的损伤形成时间不一致,左手第5掌指关节处损伤较左手第2掌骨处损伤晚,认定其左手第5掌骨骨折应系造作伤。

案例3:男,38岁。2009年3月2日下午16时许被他人用砖块、石块致伤。2009年3月4日查体:左手第4、第5掌骨处有0.3 cm×0.3 cm类圆形皮肤挫伤;左手食指掌指关节处背侧有2 cm×0.3 cm的表皮擦伤;左手背软组织肿胀。阅DR片示:左手第5掌骨体部完全横断骨折。根据其左手第4、第5掌骨处类圆形皮肤挫伤,分析该损伤砖块、石块作用都不能形成,应为接触面为类圆形的金属物体作用形成,说明其左手第5掌骨骨折系造作伤。

案例11:男,39岁。2010年4月2日14时许被他人用圆凳子致伤。2010年4月12日查体:左手背第5掌骨处有2处分别为0.5 cm×0.2 cm和0.7 cm×0.2 cm的表皮擦伤,左手背及左手腕处有11 cm×6 cm的皮下出血,左手环指有5 cm×2 cm的皮下出血,左手小指有4 cm×2 cm的皮下出血。阅DR片示: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但在110出警时被鉴定人就诊记录记载:双手背及手指皮肤软组织均未见损伤。左手背损伤位置与左手第5掌骨骨折的位置一致,因此说明该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应在110出警被鉴定人就诊以后人为因素形成,应系造作伤。

案例12:男,21岁。2011年5月9日7时许被他人用砖块致伤。2011年5月14日查体:右手腕处有1.3 cm×0.7 cm的表皮擦伤(已结痂),右手背第2掌骨处有1 cm×0.7 cm的类圆形皮肤损伤(渗血未结痂),右手背第2掌指关节处有2处分别为2.5 cm×0.5 cm和2 cm×0.5 cm的表皮擦伤(已结痂)。阅DR片示:右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入院病历材料记载:双手背均未见损伤。根据其右手背皮肤损伤形成时间不同,结合右手背第2掌骨处类圆形皮肤损伤推断该损伤致伤物为类圆形小接触面金属物体直接接触打击形成的,砖块作用不能形成,由此认定其右手第2掌骨骨折应为入院以后人为因素作用形成的,系造作伤。

1.3 方法与结果①根据手背皮肤损伤形态推断致伤物不匹配认定造作伤。如案例3、例4、例7、例8、例9和例10,手背部检查均显示有类圆形皮肤损伤,且均选择左手,阅DR片均显示: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分析认为上述损伤系具有类圆形作用面的金属物体打击所致,砖块、石块、木棍、洗脸盆打击,以及徒手伤均不能形成。认定上述6例左手第5掌骨骨折系造作伤。②通过损伤部位痂皮新鲜程度及皮下出血颜色改变,确定损伤时间与受伤时间不一致而认定造作伤。如案例1左手第5掌指关节处背侧与左手第2掌指关节处背侧表皮擦伤的结痂痂皮程度、颜色以及是否有部分痂皮翘起、脱落不一致;案例2右手背损伤挫裂创并有新鲜血液,右手中指、环指的损伤表皮擦伤并已结痂,右手背挫裂创与右手中环指表皮擦伤的损伤时间不一致,右手背损伤较右手中、环指损伤晚;案例6右手背第5掌骨头处皮肤损伤渗血及结痂程度等情况与其他部位损伤结痂程度、时间不一致,说明该右手第5掌骨骨折应为入院以后形成,且掌骨骨折的位置均与皮肤损伤的位置一致,右手第5掌骨骨折损伤较晚,系造作伤。③根据110出警时带领被鉴定人就诊记录情况来认定造作伤。如案例5在110出警时就诊记录其双手背均未见损伤,鉴定时见左手背第5掌骨处有1.7 cm×0.7 cm的皮肤损伤,左手背软组织肿胀;案例11在110出警时就诊记录示双手背及双手指均未见损伤,鉴定时见左手背第5掌骨处有2处分别为0.5 cm×0.2 cm和0.7 cm×0.2 cm的表皮擦伤,且DR片均显示: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且骨折部位与皮肤损伤位置相符,说明上述2案例中掌骨骨折损伤应为在110出警,被鉴定人就诊以后形成,系造作伤。④结合损伤当时临床医生接诊情况记录及分析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等认定造作伤。如案例12右手背皮肤损伤的形成时间不同,结合右手背第2掌骨处类圆形皮肤损伤,推断该损伤致伤物为类圆形小接触面金属物体直接接触打击形成的,砖块作用不能形成,由此认定该右手第2掌骨骨折应为入院以后人为因素作用形成的;案例13左手背第5掌骨处皮肤损伤且表面渗血,而其余部位损伤均已结痂,说明该左手背第5掌骨处损伤较其余部位损伤形成时间晚,应为入院以后形成,其左手背损伤致伤物应为类圆形小接触面金属物体直接接触打击形成。由此认定该2例掌骨骨折系造作伤。

13例掌骨骨折造作伤中左手掌骨骨折10例,占76.9%,右手掌骨骨折3例,占23.1%,左手∶右手=3.33∶1;第5掌骨骨折11例,占84.6%,其他掌骨骨折2例,占15.4%;推断致伤物为类圆形较小接触面金属物体打击形成的有8例,占61.5%。

2 讨论

掌骨骨折是手部常见的损伤之一,掌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在法医学实践中经常遇到[2]。由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3条第4款规定: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加重损害程度、反诬他人、恶意索赔,甚至为了逃避刑事责任,不惜自己或授意他人造作掌骨骨折伤。对于掌骨骨折而言,其诊断相对较容易,但要认定掌骨骨折系造作伤,需要鉴定人具备高度责任心、精湛的专业技术和必要的心理学知识。根据临床法医学检验所见,结合医学和法医学专业知识,分析掌骨骨折的类型、形成机制以及掌骨骨折与损伤机制、程度之间的关系,甚至不同掌骨或同一掌骨不同部位的骨折发生几率等,并参考临床病历资料、110出警记录和证人证言等材料综合分析认定。本组案例资料显示:①掌骨骨折造作伤以左手第5掌骨骨折最多见,占76.9%;②根据损伤形态与可疑致伤物不匹配认定造作伤最有效,占46.1%,且推断致伤物为类圆形接触面金属物体打击形成的占61.5%;其次是根据骨折损伤时间与受伤时间不一致认定造作伤,占23.1%;根据110出警时记录和损伤当时临床检查记录被鉴定人手部无损伤认定造作伤,各占15.4%;③在鉴定实践中,多数掌骨骨折造作伤案例的鉴别需要综合掌骨骨折的形态、损伤时间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和判断。

造作伤是指运用各种机械的、化学的、温热的或病原菌等方法,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或授意别人代为伤害。在鉴定工作中,常见的造作伤主要有:造作外伤性鼓膜穿孔、造作牙齿外伤性脱落、造作鼻骨骨折,以及造作难免流产等,掌骨骨折造作伤相对较少[3]。由于造作伤试图误导鉴定人错鉴,侵犯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容易引起质疑或上访事件。因此,正确鉴别造作伤对确定案件定性、处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临床法医学鉴定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总体上造作伤的特点有:①造作伤程度较轻,一般是刚达到轻伤标准的下限。在伤害案件鉴定中,造作伤常以逃避刑事责任,加重损害程度,或反诬他人、恶意索赔为目的,不愿意也不需要威胁到自己的生命或者给自己造成严重伤害;②造作伤常与人体损伤鉴定(轻伤)标准的条文密切相关,造作伤的参与人一定程度上了解鉴定标准规定的内容;③造作伤时间相对滞后,多在得知原始损伤构不成轻伤或者获悉对方的损伤达到轻伤后开始造作,与原始损伤有一定的时间差,两者损伤时间不同;④造作伤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造作手段专业化,致伤过程隐蔽,可能蒙蔽鉴定人或检验人员得到虚假或错误鉴定结论[4]。

如何杜绝和防范造作伤,笔者认为:①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法医学专业技术和手段,及时、细致检验损伤,确保检验鉴定质量;②检验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或尽早接触伤者,了解损伤情况,制作询问笔录,检验损伤和拍照固定相关物证,尽量不给造作者可乘之机。③对于有确切证据证明为造作伤的,公开曝光,并依据相关法规对造作伤参与人员依法严惩,以达到震慑作用,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5]。

[1] 张松,张俊涛,张鹏旭.26例造作伤法医学鉴定分析[J].刑事技术,2011,36(1):41-42.

[2] 吴坤兴,李慧敏,陈德有.掌骨二次骨折的法医学鉴定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27(2):64.

[3] 张俊涛,张鹏旭.造作伤法医学鉴定3例分析[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05,23(1):63.

[4] 韩皆,李海斌.浅析造作伤及临床法医学鉴定要点[J].法制与社会,2012,21(2):261-263.

[5] 余延和,彭辉,陈煌.13例造作伤法医学分析[J].刑事技术,2011,36(5):60-61.

DF795.4

B

1672-688X(2012)04-0278-03

2012-06-18

1.襄城县公安局,河南襄城461700

2.襄城县人民法院,河南襄城461700

3.河南科技大学法医学院,河南洛阳471003

张俊涛(1973-),男,河南襄城人,主检法医师,从事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打别人,对方受伤部位多为左侧面部,因此左侧眶内壁骨折远远超过右侧眶内壁骨折。一般情况下眶内壁骨折无特殊治疗方法,诊断的临床意义不大,漏诊情况时有发生,眶内壁骨折对我们法医鉴定意义很大,因此应认真检查,不要拘于临床的检查、诊断。大部分眶内壁发生在筛骨纸板,CT不能直接显示骨折线,要靠CT检查的间接征像判断是否骨折。要切实根据显现的间接征像确定是否骨折,是陈旧性骨折或是新鲜骨折,是骨折或是眶内壁发育异常。眶内壁骨折的机理是外力作用于眼球,通过液压传导,致使眶内壁骨折,常常合并眼球损伤,如视网膜震荡、视网膜脱落等,轻则影响视力,严重的会造成失明。鉴定时要考虑这些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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