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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2012-04-12马恩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请求权

马恩双,顾 杨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马恩双,顾 杨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无效合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同时,应根据合同给付财产的性质分别起算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合同无过错方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请求赔偿损失,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①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过程中,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无效合同相关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争议较大。因此,正式出台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做法。以下案例就反映出这一立法缺陷。

案例:1996年,甲办事处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办事处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18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但双方对土地过户手续和土地不能过户时返还转让款的期限都没有约定。协议签订后,乙公司随即支付了案涉转让款。但由于甲办事处未能依法受让案涉地产,故未能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2001年,乙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甲办事处返还相关转让款及利息。此时,法院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宣告合同无效?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由此可见,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不仅在理论上值得研究,而且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引起争议。法学理论的模糊性和实践操作的复杂性都要求我们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的合理性

(一)域外立法和学界观点

关于无效合同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域外立法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规定适用诉讼时效,如《瑞士债务法》第127条和《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308条;二是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日本民法典》第167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2934条。

我国学界对无效合同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也存在不同观点:一是否定说,代表学者有史尚宽、王利明等。该观点认为,法院可自行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审查,无需当事人主张无效;并且,无效合同受到时效限制,经过一段时间后将标称合法合同,不符合立法宗旨。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二是肯定说,代表学者有庞小菊等。该观点认为,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无效合同不能及时有效获得确认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是折中说,代表学者有关军等。该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考虑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一,绝对无效合同因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法律,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任何人都可随时主张该合同无效,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情况二,相对无效合同只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或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我们应当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1]

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对无效合同和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不难看出,否定说以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为由,认为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具有说服力;折中说试图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但是由于《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难免在适用时产生分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肯定说,即无效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

1.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在民法体系中扮演着总则的角色。《合同法》是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除《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①《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的情形外,不存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情形,无效合同也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2.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依据侵犯的客体不同,我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刑法》第87条对犯罪行为不再受追诉的时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③《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除了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行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之外,其余犯罪行为经过一定的追诉期限都不再追诉。《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规定了追诉期限④《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对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追究责任的期限,如果对民事违法行为无限期地干预,就违反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此外,尽管犯罪行为具有追诉期限,超过追诉期限就不再追诉,但是我们不能认为因为超过了追诉期限,犯罪行为就变成合法行为了。同理,在无效合同超过诉讼时效时,无效合同仍处于无效状态,不会因此而变成有效合同。

3.符合保护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诉讼时效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所以有效合同会受到法律的种种约束。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违法的,所以不能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但就是因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会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有些当事人也常常利用该合同将不法利益转为己有或将损失转嫁于他人,故必须适用诉讼时效,否则不符合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

4.符合法的效率价值。“诉讼时效制度是通过一定程度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进而实现社会经济稳健、均衡发展这一法律目的,其法律价值主要是防止权利睡眠和证据遗失。”[2]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固定,即其可随时行使权利,那么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始终不能确定,交易安全便不能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具有充分的理由。这是我们以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坚持的立场,也应当在我国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笔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其一,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审查其所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自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的这段时间内,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自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其二,当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时,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为两年。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两种途径:(1)法律明文规定某些义务应当在一定期间内履行。若超期,则当事人理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否则视为当事人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必然会主张或者催促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先履行义务方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若既有法律明文规定,又有当事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则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起算点。

其三,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为两年,但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应予以保护。当合同之外的集体或者个人利益因合同无效遭到损害时,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处理:“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其四,侵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国家可以直接对侵害国家财产的无效合同进行干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无效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无效合同将产生两个间接法律效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一)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当合同的给付财产为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时,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公示的手段为对财产的占有,占有人应被推定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的状态,此时就有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性,也就存在使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3]因此,此种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以促使权利人有意识地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权利的长期不稳定。

2.当合同的给付财产为不动产及需要登记的动产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如果财产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则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①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其中提到:“如果受领人没有依据先前的‘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则给付人仍然有登记的物权,给付人可以随时依据无效合同的认定向占有财产的受领人要求返还财产,并没有诉讼时效的约束。”对此持赞成态度。无论由谁占有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原财产权人始终享有该财产权。因此,其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如果财产已经办理变更登记,则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效力的信赖而与登记所有权人就已登记的财产发生交易,其所得利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已登记所有权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4]合同当事人在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时,有过错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故意订立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则由自己承担损失;双方都为故意时,任何一方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5]因此,只有合同无过错方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请求赔偿损失,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1]关军.买卖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80.

[2]雷鑫.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09(5).

[3]王秩.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J].当代法学,2006(1).

[4]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2.

[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13.

D923.6

A

1673―2391(2012)08―0112―03

2012—05—12

马恩双,女,天津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顾杨,男,湖北洪湖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校: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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