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2-04-12郑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经济
郑 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郑 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还存在着知情权不能获得保障、诉求渠道不畅、法律动员乏力、损失无法弥补等问题。此类案件的特点是被害人众多且不特定,社会影响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涉众型经济犯罪;知情权;诉求渠道;追赃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罪名广泛,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等众多包含涉众因素的罪名。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隐蔽,欺骗性、诱惑性强
1.以公司为外壳,利用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活动。不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先注册成立公司,然后打着公司的旗号对外招揽客户,实施经济犯罪。这种案件作案手段隐蔽,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2.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被害人的生财欲望谋取非法利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以高额利率为诱惑,骗取被害人钱财。
3.以媒体为平台,利用现代化包装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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