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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权研究

2012-04-12吴元中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吴元中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山东济南 250002)

行政征收权研究

吴元中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山东济南 250002)

强行剥夺人民财产的征收本质决定了征收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而是一种由公共利益认定权决定的从权力,并附属于公共利益认定权。在民主制度下,代议机关是人民利益的表达者,也就因为是公共利益凝结者的缘故而享有征收权。若其不亲自行使而委托其他机关行使,就需要明确的指示(法律),并存在审查受托者是否忠实执行的机制。而当前征收权既不是由民主机关行使,也没有中立的审查机制,难免导致征收权滥用,因而需要纠正这种机制。

征收权;依附性;公共利益

近年来,在伴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征收拆迁活动也是空前的频繁和猛烈,以致为此导致了紧张的征收矛盾和此起彼伏的拆迁冲突,与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很不协调。在这种备受关注的征收拆迁活动和由此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与冲突面前,不由得令人产生对这种现象的反思与追问。怎样平衡征收权与个人财产的保护?如何行使征收权才是合理的和使人接受的?这就自然引起对征收权的思考。

一、征收权的性质:一种依附于客观情势和“主权力”的附属性执行权

根据现代政府理念,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普遍需要的自由和财产,因而人们的财产(必然表现为每个人都能拥有的私人财产)是政府的保护对象而不是其追求目标,政府强取人民的财产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设立政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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