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人大质询权法律规制的思考*
2012-04-12胡肖华谢忠华
湖湘论坛 2012年1期
胡肖华,谢忠华
(1.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2.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完善我国人大质询权法律规制的思考*
胡肖华1,谢忠华2
(1.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2.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人大质询权是我国人大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力,其行使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我国现行质询权的运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观念支撑和制度认同,我国的质询立法不尽完善,质询权的行使并不尽如人意。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在界定质询权概念的基础上,解析该权力运行中的法制瑕疵之成因,进而着重于从实体规制和程序规制两个角度寻求改进和完善质询权的法律规制的路径和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大代表;质询权;法律规制
质询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暗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纠察和责问,是一种刚性的“带有一点弹劾性质”的监督方法。它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法定职权,是人大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质询权在我国的人大制度中很受期待,但是由于制度及观念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国的质询立法不尽完善,质询在实践中陷入停滞不前的尴尬境地,显现出无奈、无力、无序、无能的状况,难以形成对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有效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的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将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就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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