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一种本体论辩说
2012-04-12周占生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8期
周占生
(洛阳师范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2)
法的渊源:一种本体论辩说
周占生
(洛阳师范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2)
以司法视角考察,法的渊源乃表征一种渊源联系,命题表达即“裁判规范源于法”,其核心是体现法律至上、依法裁判的法治精神。而由此,源的追问即应止于法本身,止于法的存在、在哪里。法通过其形式自我肯定或标示存在,法的形式即法的“栖身之所”,即法的渊源。法的完备总是相对的,裁判规范也有其非正式来源,但后者只是方法的权衡,属高度例外,且应严格限制,并不能用以解说法的渊源。这是一种本体论观点,一种“在”的思维,它取向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此乃法治的要义,在当前中国尤具时代意义。
法的渊源;法的来源;法的存在;法的形式
在法理学中,“法的渊源”无疑是最模糊、最易生歧义的概念之一。按照传统的解说,它是指法的“来源”、“源泉”,因而也称“法源”①,或许正是由此,中外研究者们长期沿袭了一种“溯源”式思维——追问法“从哪里来”。但因有太多可选择的探究视角或路向,以致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异质众说、意见杂陈②。20世纪中期以来国内学界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尤其是,一些学者试图改变上述局面——从某一角度对法的渊源加以“定位”。周旺生强调立法视角,取向于“良法美制”,将法的渊源定位为一个关于法的形成过程的概念,可称为一种“形成论”观点③。陈金钊则强调司法视角,将法的渊源定位为一个描述司法过程的概念,取向于个案的解决方案,可称为一种“方法论”观点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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