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立宪论:理念、机制与制度
2012-04-12曹胜亮王宗涛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曹胜亮,王宗涛
(1.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当前,预算法修改迫在眉睫,作为治国理财工具之预算及其法律规则备受关注。对于国家来说,“钱袋子权力”是最为重要的权力;对于人民来说,控制“钱袋子权力”是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也正是基于此,预算兼具了“政府管理的工具”与“管理政府的工具的”双重属性,政府通过预算实现理性管理,公民(代议制机关)通过预算实现对政府的民主控制。中国预算的现代化理应兼具预算理性与民主性的统一①。
一、预算立宪论的理念:一个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宪政的精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而政府权力之核心是政府预算权,因为“钱包权力是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预算(财政)收入是一切权力存在和行使的物质基础,政府没有预算收入,就没有其生存和运作的物质基础。更为重要的是,预算收入权的行使直接涉及人民最基本权利财产权的侵害或保障。
此外,政府的预算支出权也潜在地影响到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的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混合型的经济,与市场机制不同的是,政府机制是一种通过预算制度安排资源支出的机制。预算是政府资源配置的核心机制,预算支出决定了政府职能的范围和边界。对于公民而言,预算支出决定了公民一系列公共福利权(如教育权、基本医疗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的保障。无论历史上或现实中,我们都不难找到这样的例子,一个国家可能有很高的财政收入汲取能力,但是它在合理配置财政资源、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提高国民福利方面的能力和表现却不让人满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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