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拓展与规制
2012-04-12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韩成军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议案,新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较多,比如增加了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强化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质证义务,明确了担保物权直接强制实现制度,扩大了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权,等等。其中,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面有较大突破,既总结和吸纳了近年国内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又充分考虑了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范例。为此,笔者拟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范本,深入剖析这次修法的理论逻辑,特别是我国审判权与检察权互动的内在逻辑和规律,以便为我们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提供实证法注解。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它所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的方式就是抗诉权。然而,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基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又实际衍生和发明了检察建议等实际行使的职权。出于探究新旧法变迁历史规律的必要,笔者把检察建议也纳入旧法的总体范畴之内予以考察。
(一)抗诉权
民事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向原判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的权力。抗诉权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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