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型犯罪资产的追回进路
2012-04-12向泽选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向泽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40)
查证并追缴腐败型犯罪资产,既是完善证明腐败性犯罪证据链的需要,也是确保腐败型犯罪者无法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更是催生潜在腐败型犯罪者产生心理恐惧,而放弃实施腐败型犯罪念头之必需。腐败型犯罪资产的追回包括境内和境外两个方面。境内追回腐败型犯罪资产相对简单,侦查、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追缴、退赔、返还或者没收决定,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执行。境外查证与追缴腐败型犯罪资产,由于资产流动跨越了国界,涉及不同主权国家的司法管辖,在操作层面就需要与处于不同主权国家统辖下的司法主体开展国际合作,必然涉及国际法、双边和多边条约、赃款赃物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等一系列问题,无论实体和程序都较为复杂,唯有借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确立的资产追回途径,并以此为基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方可实现腐败型犯罪资产境外追缴的目的。本文拟根据《公约》确立的腐败型犯罪资产追回的途径,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探讨各种途径在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之间运行所需要的条件,以及我国采用《公约》确立的追回腐败型犯罪资产的途径,开展腐败型犯罪资产的境外追赃,所需要强化、建立和完善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一、腐败型犯罪资产的追回途径及其运行条件
根据追回腐败型犯罪资产的实际需要,以及犯罪资产追缴方式的性质及其内在的运作机理,《公约》确立了追缴腐败型犯罪资产的直接和间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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