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羁押必要性条件的确定与运用
2012-04-12暨中党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程序
李 明,暨中党
(1.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800;2.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800)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审查的程序、条件、标准等内容,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核心问题是羁押条件的确定与运用。本文拟对我国现行羁押条件进行分析,并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程序中羁押条件的确定及其运用进行研究。
一、我国现行羁押条件考察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审查有两个环节:一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提交逮捕时的审查。该环节主要由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由于我国逮捕与羁押功能合二为一,符合逮捕条件的则逮捕后或继续羁押或径直羁押,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以羁押。二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该环节没有设置明确的羁押条件,但对羁押条件的把握可以从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中予以归纳。逮捕条件实际上是从肯定的角度确认了羁押条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则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不予羁押的情况。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以这两方面规定的条件为基础,但又不能完全以其规定作为羁押标准,否则羁押率高的现状将无法改变。无论是逮捕条件还是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规定,从羁押条件的角度来审视都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加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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