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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挑战及应对

2012-04-12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特殊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诉求相互冲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损公肥私、侵吞国家财产或者在进行民事行为的过程中与对方串通低价转让、非法赠送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事件。在这些案件中,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不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或怠于诉,或者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如果没有专门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追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

(二)监督制约公权力

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标。以行政权为例,当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的公正性;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部分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或者个人无视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的权责不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机关往往身为行政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拥有纠纷最终裁决权,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以检察权制约行政权,能够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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