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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及经验

2012-04-09董佰壹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特色法律

董佰壹

(1.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2.河北经贸大学 宣传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及经验

董佰壹1,2

(1.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2.河北经贸大学 宣传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不仅应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而且必须追溯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总体上可分为三个大阶段: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11年年初的法律体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积累了宝贵的法制建设经验:法制建设必须体现时代精神;法制建设必须以理念建设为前导;只有在行动中才可能促进法制建设的成功。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历程;经验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党和国家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这是对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成就的积极认可,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投身于法制建设行动的充分肯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仅是一种宣告,而且有着充分的理论论证,同时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完全可以观照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依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中国共产党为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倾注了无比巨大的心力,其间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以期我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更大的成就。

一、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功主要应该归功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建设,但这并不是说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就没有取得任何积极的成就。相反从历史的视角加以分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即便其间经历了一些挫折,这些挫折也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其中的教训也许更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因为这些教训是防止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重蹈覆辙的宝贵财富。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建设法律体系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及其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即通常所说的苏区时期;二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三是解放战争时期。在这三个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都制定了一定数量并且具有相当高质量的法律文本。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制订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该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确定了工农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政权的组织形式、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使命、确立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国共产党在苏区还制定了《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文件。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一宪法性法律文件,该纲领明确了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提出了参议会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了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该纲领取得了重要的成就,这种成就不仅停留于文本,而且转化为一种抗日的力量,它团结了抗日民众的最大多数,调动了人民的抗日热情,充分表现了中国共产党在立法方面强调与时代结合的卓越智慧。该时期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比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等,充分体现了我党对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视。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一宪法性法律文件,它“确定了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各级权力机关,准备由抗战时期的参议会,逐步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还规定人民以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方式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委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1]349这充分体现了我党一向就具有良好的民主传统,这种民主不仅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于文本之中,并且在中国共产党的实际行动中发挥着真实的作用。另外在这个时期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布告》、《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它们在当时均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作用。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法律体系只能说是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但毫无疑问这个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做了良好的准备工作。“新民主主义法制,开辟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它不再是少数剥削阶级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而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大众的基本权益,进行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的锐利武器。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属于同一历史类型,并处于直接历史渊源的地位。前者为后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集成和发展。”[1]349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历史的积淀,新中国成立之前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些经验,不仅对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即便是对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启发。

(二)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本,其中最为重要的则是《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两个宪法文本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到我国制定1982年宪法的时候,这两个宪法文本依然具有重要的前提性价值。除此之外,“截止到‘文化大革命’前,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130多件,还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草案;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发布的决议或者命令(相当于国家法规)1 500多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2]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时期的法律体系并不理想,甚至还存在着一些阻碍法律体系建设的因素。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个时期虽然没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们却有着良好的“政策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承担着弥补成文法之不足的重要作用。

因为当时主观化因素过于强大,这就使得中国的法治发展难以形成良好的法律体系,一切都是由政策所决定,政策构成了这个时代解决问题的主导意向,武树臣先生将这个时代概括为“政策法”时代。“所谓‘政策法’,是指这样一种不稳定的法律实践状态,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重视党和国家的政策,相对轻视法律的职能;视政策为灵魂;以法律为政策的表现形式和辅助手段;以政策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为次要的行为准则;当法律和政策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则完全依政策办事;在执法的过程中还要参照一系列政策。由于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所创制的,又是靠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来施行的,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人’的作用高于‘法’的作用的普遍见解。”[3]政策法作为一种不稳定的法律样式,含有一种人治化的倾向,这一点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方面都有所表现,由于政策法的影响使得一系列本该制定的法律无法得以制定,并且又导致了在实践中使本身确定、稳定的法律无法得到良好的实施,从而影响了人们遵守法律的信心,而在司法方面则易于导致主观性、随意性,使得司法统一受到严重的影响,也无法提升审判质量。总体而言,这个时期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但其反面的教训对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下定决心进行法治建设是一个有益的促进。

二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着突出的地位,它是中国历史发展方向的一次重要转折,这次转折将我党引向正确的发展方向,将中国人民引到了追求幸福生活的道路上。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11年年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律体系建设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邓小平南巡讲话为第一个阶段,将其概括为“初具规模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勇于探索,长于创新,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1982年宪法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宪法。这个时期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商标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婚姻法、国籍法、学位条例、环境保护法(试行)、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诉讼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等等。这些法律文件并不是当时所制定的法律文件的全部,但却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文本。从这些法律文件看,这个时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这些法律文件包括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中心形成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为翼翅的法律系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从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到十六大为第二个阶段

在该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进行了广泛的立法工作,并且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理念和追寻目标,加强宪法的修改工作,制定了立法法,为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这个阶段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其中涉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价格法、审计法、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煤炭法、建筑法、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重要法规。这些法律文件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对中国社会的法制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从十六大召开到2011年年初为第三个阶段

在该阶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宪法及其相关法、刑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及其相关法、商法及其相关法、经济法及其相关法、社会法及其相关法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所涵盖的社会生活是全方位的,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的文本前提。在这个阶段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其中主要涉及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海岛保护法等重要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涉及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与监督、经济生活的调整与规范、文化教育的发展、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等,可以说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文本前提。

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时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和执行、立法质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已经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认同,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内在标志。当然我们在深刻认识内在标志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成功的外在标志。关于外在标志,首先要看法律文本的制定情况,看这些法律文件是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全方面领域。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达到了近万件,可以说涵盖了较为全面的社会领域。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个相互之间没有冲突的统一整体。我国以宪法为中心所架构的法律体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法律和法规之间没有明显的矛盾。最后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不仅因为它包括了传统的中国特色,比如当代法律制度中继承了一些优良的传统法律文化因素;而且也是因为当代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具有深刻当代性价值的思想体系。同时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在全球背景下研究和借鉴当代国际社会相关法治经验和教训的结晶,因此具有全球性价值和时代精神。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启迪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不懈奋斗的90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走向幸福的90年,也是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90年,在这90年中中国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新时代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必须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明确今后中国法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让中华民族成为当今世界民主法治国家的典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告诉我们法制建设必须体现时代精神

无论是新中国成立之前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立法工作,还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各个阶段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党领导下的立法实践都注重法律文本与时代精神的契合与融合。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4]其实不仅是哲学,任何思想文化都必须体现时代的精神,一部优良的法典如果不以时代精神为基础,就不可能有强大的影响力,拿破仑民法典之所以受到世人的青睐是因为这些法典体现和表达了启蒙时代的法律精神,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立法工作无论在哪个时代都是该时代精神的表达,因此这些法律才能够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建设活动的顺利实现。法制建设必须体现时代精神,这就是我们应该从我党的法律体系建设历程中所引发的思想启迪。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告诉我们法制建设必须以理念建设为前导,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建设要有思想理论的支撑

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党过去用于指导实践的教条主义的理论已不能契合新时代的要求了,于是在实践中先是邓小平的“实践哲学”,接着是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紧接着又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思想理论前提,并且这种理论的发展是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当今法制建设所坚持的“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法制建设的人学趋向,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理念,同时也表达了中国共产党为每个公民个体之幸福而不懈奋斗的理想和决心。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这种理念的外化创造了契合人心的优良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告诉我们法制建设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只有在行动中才可能促进法制建设的成功

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应该保有的信念就是成熟一个制订一个,绝不能停留于抽象的口号话语之中,正是这种实践的理念才使得我党能够制订出大量的契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文本。邓小平有一句名言“摸着石头过河”,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我们的法制建设正是这个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过程。在这种思想理论的视野中,成功只能是实践中的成功,“法治”的理想只有在无数次的“法治实践”中才可能真正地实现。“法治”在行动中实现,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个宝贵经验,这就如同只有在水中才能学会游泳是一样的道理,这或许也是邓小平之“实践哲学”的真谛。

由于有着宝贵的经验财富,笔者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定能够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恰恰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的根本前提。

[1]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49.

[2]赵惜兵.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历程的全景回顾[EB/OL].中国人大网,2011-02-17.

[3]武树臣.三十年的评说——‘阶级本位·政策法’时代的法律文化[J].法律科学,1993(5).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21.

The History and Experi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ocial Legal System

DONG Bai-yi1,2
(1.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s,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24;2.Department of Propaganda;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Hebei 050061,China)

The course of Chinese social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hould be traced back to not only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ut als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during the Revolutionary base period.Thus,the course of Chinese social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during the Revolutionary base period;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from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leventh Central Committee;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from the founding of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leventh Central Committee to early 2011.In the process of the course of Chinese social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accumulated a valuable experi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hould reflect the spirit of the times;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be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ncept;only in legislative practice will the legal construction achieve success.

social legal system;process;experience

K244

A

1005-6378(2012)05-0045-04

2012-08-20

董佰壹(1973-),女,辽宁昌图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在读博士生,河北经贸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经济法。

[责任编辑 侯翠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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