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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路径

2012-04-08郑志柱

郑志柱

(暨南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一、绪言

司法审判中,侵犯著作权纠纷的侵权判定过程涉及的不仅仅是被控侵权物与原告作品是否存在抄袭关系,争议较多的往往是原告主张权利之物是否构成“作品”。如郑成思教授所言,“著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1],随着新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边缘客体层出不穷,著作权扩张的趋势愈发明显。本文主张一种“剥笋”式的判定思路,无论原告主张权利之物还是被告被诉侵权之物,可以像剥笋一样,将包裹在其上的非著作权因素褪尽,亟待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部分自然“水落石出”。本文以几种有争议的著作权客体为实证研究的切入点,通过类型化归纳,探求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路径和方法。

发型。发型是利用人生命体的一部分作为“原料”——头发设计而成的,这些“原料”是不断生长的,以致于即使被暂时修葺定型,生命的力量将使之发生变化。头发还对人体有保暖等保护作用,当它被作为艺术成果设计成发型,其审美效果也与人的个体特征如脸形、体形乃至气质息息相关。《著作权法》未对此种对象表明是否保护的态度,考虑到上述因素,理论界的争议颇大。

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成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把服装设计图归入“产品设计图”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几乎不存在争议。服装成品是否应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则有很多问题有待厘清。服装 (指服装成品,下文同)一开始是被人类作为御寒和遮羞之用的,即它首先是实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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