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与障碍分析
2012-04-07杜莉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杜 莉
(湘南学院 社会科学系,湖南 郴州 423000)
当代中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与障碍分析
杜 莉
(湘南学院 社会科学系,湖南 郴州 423000)
刑事和解在我国尚未法律化,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显得颇为尴尬。立足我国本土资源,当代中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思想文化基础、政策基础、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同时存在报应思想、贫富分化、国家中心主义价值观等障碍。
刑事和解;可行性;基础;障碍
一 引 言
刑事和解(Victim-ofender-Reconciliation,VOR)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1]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新思路,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刑事和解具有弥补被害人物质与精神双重损失,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加害人更好的回归社会,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优势。由于刑事和解具有上述价值又因其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相呼应,近几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备受追捧。我国的刑事和解有其自身特点,它是在实践中萌芽并成长发育起来的,但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尚未明确规定该制度,造成各地司法机构开展的刑事和解实践地位显得较为尴尬,有没有必要使践行的刑事和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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