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正当业务行为正当化的根据与价值*
2012-04-07王洪龙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王洪龙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思想政治理论部,湖南株洲412012)
试论正当业务行为正当化的根据与价值*
王洪龙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思想政治理论部,湖南株洲412012)
正当业务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的特征,其正当性的根据在于它是一种具有机能作用的社会相当行为,且保护和促进的法益要大于所侵害的法益。正当业务行为具有人权、正义和自由的价值,我国刑法有必要予以法规化。
正当业务行为;正当性根据;价值蕴涵;法规化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正当业务的需要而实施的客观上有损于某种法益,但因其主观要素的正当性和客观行为的必要性,而为刑法所宽容,并阻却犯罪成立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客观上有损于一定法益,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的特征。人们允许这种行为存在并使其排除于犯罪之外的根源在于,它既是一种有益于促进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行为,也蕴涵和体现了法律的人权、正义和自由价值,不仅不能予以否定,而且有必要由立法加以肯定和规范。
一 正当业务行为正当化的根据
在正当业务行为的根据问题上,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有两个重要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包括正当业务行为在内的所有正当行为的统一根据是什么,二是正当业务行为正当化的独有根据是什么。前者体现了正当业务行为作为正当行为一个组成部分的共性,我们称之为正当业务行为的一般根据;后者体现了正当业务行为的个性,我们称之为正当业务行为的特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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