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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漠视到尊重——人权语境中解读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

2012-04-07何世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国家

何世俊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浙江建德 311600)

从漠视到尊重
——人权语境中解读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

何世俊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浙江建德 311600)

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因精神权利遭到公权力的侵犯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减损。可能引起精神损害的只能是公民人身权被侵犯,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法人人身权。权利保护机制给予了公民精神损害的请求权,但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可能会导致赔偿的无序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必须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二分法原则,通过引入精神损害评估机制,利用引证判例、参照民事赔偿、合理使用法官的自由心证等方法构建合理有序的赔偿制度。

人权;精神损害;国家赔偿

一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入法的背景

(一)人权保护、责任政府理念的扩张

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皇权史,给国家本位思想培育了深厚土壤。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权之路也颇不平顺,但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深化、人权意识的觉醒,国家本位色彩逐渐消褪。以人为本思潮逐渐兴起,认识到国家只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公法人,像其他法人一样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其发生侵权行为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理念、保障人权理念开始深入人心,人权从被漠视走向了被尊重。精神权利是人权发展到一定阶段,权利主体必然的需求,反映到制度面就是要限制政府行为,使公民生理性精神权利及心理性精神权利免遭公权力的非法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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