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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崇公抑私”到“尚公重私”
——儒家公私观的现代转化

2012-04-01

东方论坛 2012年3期
关键词:公私儒家

朱 正 平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管理系,浙江台州 318000)

从“崇公抑私”到“尚公重私”
——儒家公私观的现代转化

朱 正 平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管理系,浙江台州 318000)

儒家传统文化从“天下为公”的政治维度、“重义轻利”的利益维度和“公善私恶”的道德维度提出了“崇公抑私”的思想,在道德意识和政治理念上要求人们“大公无私”,使得“崇公抑私”构成了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主流。然而,儒家传统的“崇公抑私”的公私观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为封建统治阶层服务的“天下为公”导致“天下为私”;抑制个人私欲的“以公灭私”导致“假公济私”;将公私等同善恶的“公私对立”导致“公私两无”。 在时空变迁和语境置换之下,现代社会转型时期必须重视“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为了构建公民社会,儒家传统的公私观需要转化为“尚公重私”,以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儒家公私观;崇公抑私;尚公重私;现代转化

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公私关系问题,尤其是如何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健康发展,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课题。因此,对儒家的公私观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时代要求以及人们的现实生活状况的新的公私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儒家传统的“崇公抑私”公私观的三个维度

在儒家传统文化中,强调了公私之间的冲突对抗,“私”始终是被贬斥鞭挞的一方,在道德意识和政治理念上要求人们“大公无私”,使得“崇公抑私”构成了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主流。

1.从“天下为公”的政治维度提出了“崇公抑私”

正是从“天下为公”的社会道德理想出发,儒家在公私关系问题上反对自私自利,提倡崇公抑私、大公无私。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提出了“天下为公”的社会道德理想,《礼记·礼运》载:“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运》中关于大同社会的描述,突出地体现出一个“公”字:生产资料公有,没有等级差别,没有私有观念和自私自利之心,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相亲相爱。可以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不仅是一种政治理想,也是一种美好的道德理想,天下为公的政治与道德理想鲜明地反映在传统公私观中。

在儒家的价值理念中,“大公无私”不但是一种理想境界,在天下为公的社会政治与道德理想下,也产生了相应的道德人格,他们至公至善,能够公正无私地对事对物、对家对国、对人对己,这种理想人格就是圣人。“圣人若天然,无私覆也;若地然,无私载也。”(《管子·心术下》)“不横私天下之身,不横私天下物者,其唯圣人乎!公天下之身,公天下之物,其唯至人矣!”(《列子·杨朱》)这种理想人格之所以为圣人,就在于他们“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呻吟语·应务篇》)周敦颐说:“圣人之道,至公而已矣。或曰:‘何谓也?’曰:‘天地至公而已矣。’”(《论语·雍也》)也就是说,万物皆因天道各得其生,各得其成,天地自然具有“至公”的品性;而人作为至公的天地的一分子,其德性品行也是在对天地的仰慕与效法中形成的,因此,圣人之道自然应当是“至公”的。“至公”既是依据天地的品性对圣人品性德行做出的判断,也是给普通社会成员提出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因为任何人都应当遵循和奉行天地自然之道。

2.从“重义轻利”的利益维度提出了“崇公抑私”

在儒家学者看来,公私观与义利观是紧密联系的,义利之辨本质上也就是公私之辨。孔子主张重义轻利,他所主张的“义”是国家、社会的利益,即“公利”;所轻之“利”即个人的利益,亦即“私利”,凡不从公利出发而仅仅为自己考虑和打算便是私心、私利。孔子提倡“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要求“无见小利”,(《论语·子路》)这些话语都体现了孔子在义与利、公与私问题上的基本态度。

孟子的公私观也在其义利思想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孟子主张重义轻利,提倡以义制利,在两者不可兼得时应当舍私利而取公义。孟子在见梁惠王时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己矣。”孟子认为,如果人们轻公义,重私利,则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私利而不顾及道义,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因为对于私利的追逐而引起不断的争斗,而人们的私欲又是永远不会满足的,因此,他主张天下之大义,而反对一家一国之利。

儒家把公私关系等同于义利关系,强调公与私的对立和冲突。公、私观念进入理学的论域后,这种对立更加显著。二程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七》),程颐说:“不独财力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二程遗书·卷十六》)朱熹认为,“义者,天理之所宜,凡事只看道理之所宜为,不顾己私。利者,人情所欲得,凡事只任私意,但取其便于己者为之,不复顾道理如何”(《朱子语类·卷二十七》),“凡事不可先有利心,才说着利,必害于义。圣人做处,只问义边做。”(《朱子语类·卷五十一》)“义利之分,利害之别”,“利义之际,其为别也大”(《尚书引义·卷二》)。在上述意义上,义与利都涉及利益问题,只不过义是指天下、国家、群体利益,即公利;利主要是指个人利益,即私利。相对于个体以及个体利益即“私利”而言,群体以及群体利益即“公利”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因此,当个人之“私利”与国家、社会之间“公利”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大公无私”、“公而忘私”,以一己之“私利”服从国家、社会之“公利”,这也是儒家义利观的应有之义。

3.从“公善私恶”的道德维度提出“崇公抑私”

儒家将善与公并举、恶与私同论,公为善,私为恶;无私为善,私念为恶。 “为善为公,心之正也。为恶为私,心之邪也。为善为公,则有和协辑睦之风,是之谓福。为恶为私,则有乖争陵犯之风,是谓之祸。和协辑睦,人所愿也。乖争陵犯,人所恶也”(《陆九渊集·序赠·赠金谿砌街者》),“听言择善,须先绝去自己私意”(《陈确集·卷十六.示儿帖》),“无欲者,无私也。无私则可欲之善著”(《宋元学案·南轩学案·答罗孟弼》),而抑恶扬善、去恶从善是人人都应该努力做到的,因此,在公与私的关系问题上,“大公无私”、“立公去私”、“崇公抑私”、“公而忘私”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王阳明说,“非至公无以绝天下之私,非至正无以息天下之邪,非至善无以化天下之恶。”(《王阳明全集·卷二十二.山东乡试录》)。只有实现和达到“至公”、“至善”、“至正”的境界,才能够去克服和去除天下之私、天下之邪、天下之恶。

在儒家的公私观里,大公无私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至公无私,大同无我,虽渺然一身在天地之间,而与天地无以异也。”(《二程集·河南程氏粹言·论道》)二程说:“孔子曰:‘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 ,可谓仁之方也已。’尝谓孔子语仁以教人者,唯此为尽,要之不出于公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九.二程集》)。“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宋元学案·伊川学案上》),“若夫至仁,则天地为一身,而天地之间,品物万形为四肢百体。夫人岂有视四肢百体而不爱者哉?”(《河南程氏遗书·卷四.二程集》),“仁者公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九.二程集》)二程认为,仁爱与为公是有机联系的,仁者必然具备“为公”的品质。

儒家也多次以“唯利所在”、“贪利”等范畴定义“小人”,将义与利作为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准:总之,就在公义与私利面前的态度而言,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就在于“君子尚义,小人尚利”(《伊川击壤集·卷十四》)。而对于小人之私,君子的使命就是要限制之,削弱之,甚至灭绝之,在道德层面的崇尚君子和裁抑小人成为历朝历代统治者的既定国策。

二、儒家“崇公抑私”思想的时代局限性

在“差序格局”与“伦理本位”的社会生活中,“天下为公”的理想、“大公无私”的品格、“崇公抑私”的手段所衍生的“公”的观念却始终是一种基于私人关系的圈层意识,无法超越“一己之私”的范畴。将公私看作是绝对冲突、势不两立的双方,并且将与个体自我有关的一切方面都归入“私”的范畴而视作必须灭绝铲除之列,如此逆人天性而行,则实际只能是公私关系的扭曲与逆转,只能是正常、正当的“公”与正常、正当的“私”的两败俱伤。

1.为封建统治阶层服务的“天下为公”导致“天下为私”

儒家传统公私观作为封建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其“天下为公”的思想本质在为统治阶级寻找政治合法性的依据。在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天下为公”是与“君权神授“结合起来,历朝历代的君主都以“天下为公”做幌子把公权变为自己的私权,把公益变为自己的私益,君主因此成为“公”的化身,天下为公也便演变为维护君主统治的工具。在古代社会,君主的“私”可以转化为“公”,并且在一定的制度、法律、伦理规范的保障下,君主之“私”又常常与国家之“公”混淆,君主及其特殊利益集团的“私”总是隐匿在国家或社会之“公”的背后,凌驾于国家或社会层面之“公”之上,君主之“私”即为天下之公。

正因为如此,儒家对人们的私利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并且把君主作为公利的当然代表。而这种“君主之私即大公”的思维方式,以抽象的道德公义的先在性之公,取代了理性经济人之私,阻碍了人类个体追求合理的个人之私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以虚幻的忠于道德“明君”的国家群体之公,取代了独立的社会实体之私;以宗法为核心的家国同构之公,取代了个体家庭之私,在这种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文化环境中,君主之“公”具有绝对的优越性,君主的利益得到制度、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全面保障和维护。儒家所倡导大公无私的实质,是对于君主之私的高度认可,而对普通人的私利加以排斥和否定,导致极力维护君主之“公”,而随意侵害和剥夺普通人的的个人利益。儒家提倡的“公”或者“大公”,其实质往往都是君主之“私”,从而导致“天下为公”的实质演变成“天下为私”。

2.抑制个人私欲的“以公灭私”导致“假公济私”

在中国儒家的理论话语中,“私”是一个非常罪恶的词。从孔孟到程朱理学,无不极力抹杀和贬低“私”的存在及其价值,无不将个体利益作为抨击、批判的对象,孔子讲“三无私”:“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孟子极力主张“寡欲”以压制个体感性生命的骚动。到程朱学说则发展成为“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学说,认为“天理之不存,而与禽兽何异矣”,“人之患莫过于自私而用智”(《程氏粹言》)。在儒家话语中,“私利”成为见不得阳光的“阴私”。

因而,在“人人可以为尧舜”的借口下,要求每个民众做到“无我”、“无欲”、“无私”,抵制和扼杀与“公”相矛盾的“私心”、“私利”、“私欲”,在中国古代“私”被置于恶的地位,成为万恶之源,“私”虽是客观存在,人们一方面不停地进行“斗私”、“灭私”,实际上一方面却如“作贼”一样战战兢兢地不停地谋“私”,“私”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事物只要被戴上“私”的帽子,一下子就失去了合理性和正当性。正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正当的“逐利”行为,也没有具有尊严的逐利行为,结果导致公与私的界限不明确,在公私分道扬镳的情况下看不到公与私的依存关系,看不到“公”的存在和发展是依赖“私”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的,既然“以公灭私”导致这个前提无法成立,那么“公”心也就无法在人们的心中真正扎根确立起来,不仅“公”心难立,而且相对于个体的“一己私利”而言,“公”乃是异己之物,是压抑甚至剥夺自己私利的力量。这种公私对立、以公灭私的儒家传统观念在人们现实社会生活中造成的结果是公私两伤。人们既不能光明正大地追求私利,更不可能从关心捍卫自身正当权益的动机立场来关心“公”、参与“公”。公私对立、以公灭私的实际结果是并不能灭私,更多的只是假公济私、损公肥私、阳公阴私。

3.将公私等同善恶的“公私对立”导致“公私两无”

儒家强调公与私的绝对对立,把“公利”和“私利”等同于善恶,公为善,私为恶,公私既然是相互对立不可调和的,那么,站在公的立场,维护君主统治,就要求人们做到灭绝私欲。公和私的对立和紧张,在宋明理学中表现得最为严峻,天理与人欲、义与利、公和私,非此即彼,形同水火,势不两立。“私”不但没有存在的价值,而且被视为万恶之源,因此必须“存天理,灭人欲”,“无私”、“无欲”、“无我”才是理想的境界。如朱熹所说:“公不可谓之仁,但公而无私便是仁。”(《朱子语类·卷五十八》)二程也同样认为“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二程遗书·卷二十四》)朱熹认为“公”“私”相害,“公”“私”两立,根源于天理和人欲的两种根本对立、截然相反的品质,指出了人的欲望和理性、私欲和公利之间的冲突,要求人们以道德理性抑制和克服私欲,将天理与人欲、公与私之间的这种矛盾和对立夸大化、绝对化,以致完全否定了人的欲望和私利的合理性,走向了一种道德禁欲主义。

儒家崇公抑私观念对私的压制导致了现实生活和政治思想的严重脱节,使得中国人没有树立起正确的“公”的观念。在“公”的重压之下,中国人练就了阳公阴私、化公为私的生存手段。所以,“私”之不立、“公”亦难存。以取消“私”为前提来实现“大公”的政治理想,只能导致公既不公、私亦不私,在“崇公灭私”的掩护下“公”被“私”慢慢侵蚀,最终的结果是公私两无。

三、现代社会转型时期注重“尚公重私”

1.正视“私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是提倡“尚公重私”的前提

儒家传统公私观看不到“公”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私”。 当“私”在作为“个体”的意义上使用时,“私”是“公”的来源。首先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失却了个人的存在,社会就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其次,国家的权力是个人让渡的。再次,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没有个人利益,也就无所谓公共利益。就像西方的思想家曼德维尔提出的“私恶即公利”命题有其合理性一样,必须通过个人的自利活动,他人利益、他人幸福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才有可能获取和实现;个人的自利是实现他人幸福和社会利益的中介和手段,是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以实现的不可缺少的必备基础和前提。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统一的,个人利益之中包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中也蕴含个人利益。传统观念任意地压制人的私欲、私利,“灭人欲”有违人性。

另外,当“私”在“私欲”的意义上讲时,“私”是历史发展的动力。[1](P33)康德认为,人的最基本的秉性有两种,一种是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一种是利他主义或集体主义;而人性的主导方面是前者,人的本性是恶的。正是恶的本性驱使人们为自己的私利而奋斗,并从而推动历史的进步。[2](P2)黑格尔指出:“人们以为,当他们说人性本善的这句话时,他们就说出了一种很伟大的思想,但是他们忘记了,当人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更伟大得多的思想”[3](P139);“自由的精神是历史的现象的动力,个人兴趣和满足私欲的目的是一切行动的最有势力的源泉。”[4](P62)恩格斯非常赞赏黑格尔的这一思想:“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这里有双重的意思,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从阶级对立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5](P237)同时斯大林也认为:“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该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6](P354-355)斯大林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分析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立场和一贯精神,现代化最终要表现为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私”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也许表现为某种“恶”,但其历史合理性是不容质疑的。换言之,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没有对“私”的合理体认和适当安顿,就没有“公”的萌发冲动和刚健展开。“私”在社会发展中有着如此重要的价值,因此,必须摈弃以往那种视“私”为恶,重公轻私的观念,还“私”以应有的地位。

2.构建公民社会需要倡导“尚公重私”的公私观

在现代公民社会体系中,日益复杂的社会劳动分工加强了人们之间的联系,分工越细,人们对社会的依赖也就越深,因为这时人们的交往和联系主要的是建立在现实的物质需求和利益依赖上,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以下说法:在市民社会中,“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存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他们只能建立在着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7](P198)“每个人都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7](P197)马克思主义看来,“一个国家哪部分真正享有民主权利不是什么人主观决定的,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8](P281)只有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阶级才能获得“统治地位”,才真正享有民主的权利。

也就是说,由于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所造成的人们之间的客观的有机联结状态,即便某些人、某些团体或国家在情感上并不认同这种状态,但为生存和获得某些需求,就必须与其相关联在一起,别无他法。“因为一个人的需要,对于另一个拥有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料的利己主义者来说,并没有什么明显的意义,就是说,同这种需要的满足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所以每一个人都必须建立这种联系,这样就相互成为他人的需要和这种需要的对象之间的皮条匠。由此可见,正是自然必然性、人的特性(不管他们表现为怎样的异化形式)、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他们之间的现实的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9](P154)“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10](P102)这样,由人们之间的物质需求及利益构成的社会链条就替代了原来由信仰或道德维系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相较于传统的“共同体”,具有更强的粘合力,这也就是涂尔干所描述的“有机团结”状态。

3.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倡导“崇公尚私”的公私观

当代中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必须以重视个体劳动价值的“合理之私”为前提,坚持对主体创造价值的合理评价原则,激发主体能动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加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意味着公民身份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并要求建立促进社会公平竞争,充分肯定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与奋斗,取得相应的报酬,获取“合理之私”。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我们必须摒弃传统的“立公灭私”观念,倡导“尚公重私”的公私观,不仅坚持“尚公之道”,而且肯定“合理之私”。

从本质上讲,“尚公重私”的公私观,作为社会发展必然选择的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体现了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有机统一,具有调动人力资源的主体能动性,实现社会资源良性互动的整合功能。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崇公抑私”是一种倡导封建君主本位的价值观,它是以压抑甚至牺牲个体“私利”的历史正当性为代价的。这种极端的“重君主、轻臣民”的价值模式,使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受到压制,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而“尚公重私”的公私观,既坚持肯定个体私利的历史合理性,又强调注重社会公益的价值合理性,把群体对社会公益的关注和个体的无限创造冲动结合起来,深刻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取向。

“尚公重私”的公私观,充分肯定人的价值意义,肯定个人劳动后天努力程度差异而产生的实践结果,是社会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逻辑结论,它对于调动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把利益取向上的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利统一看做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它实现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11](P491),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则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2](P146)

总之,“尚公重私”的公私观,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选择,其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它作为一种观念尺度, 一种思想,具有可通约性和普适性,它完全应当融入当代中国社会的治理机制之中,用来确立社会治理的原则,体现社会治理的精神,并进而促进社会治理机制的最终完善。

[1]杨志霞.儒家传统公私观念对当代中国公民意识培育的影响[D].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9.

[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斯大林文选: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所做的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From “Respecting Public and Restraining Private Interest”to“Respecting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nfucian View o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

ZHU Zheng-ping
(Dep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ai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Taizhou 318000, China)

Traditional Confucian culture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respecting public and restraining private interest”from the political dimension of “the whole world as one community”, the interest-based dimension of “justice”and the moral dimension of “the public good and private evil”.In the “selfless”sense of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respecting public and restraining private interest”constitutes the mainstream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onfucian culture.However, the Confucian tradition of “respecting public and restraining private interest”has obvious limitations.With the changes in time and space and in modern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of “private interest”, in order to build a civil society; and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 public-private values need to be converted to “respecting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Confucian view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 respect public and restraining private interest; respect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 modern transformation

C912.1

A

1005-7110-(2012)03-0023-06

2012-04-26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研究》(10YJC710088)的研究成果,主持人:朱正平。

朱正平(1979- ),女,汉族,湖南双峰人,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上海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侯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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