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简析知识产权立法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的排除性影响以《反垄断法》第55条为中心

2012-04-01朱谢群深圳大学法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文 / 朱谢群 / 深圳大学法学院

引言

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竞争为己任,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德国称之为‘经济宪法’,日本则称之为‘经济法的核心’。这些说法都表明了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重要地位”【1】。但是,“竞争政策固然重要,但它不是国家唯一的经济政策。特别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立法者确有必要考虑很多问题【2】。”

那么,在有必要考虑的很多问题中非常突出者之一显然应当是知识产权,其原因概括地说在于“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而更明确地说,则正如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序言中所指出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由此不难认识到,知识产权及其制度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必然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即试以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为中心,重点就知识产权立法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性的影响做若干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背景概述

“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为困难和最具挑战性的部分。”之所以如此,主要的原因之一应该是:“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和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都是现代各国重要的政策选择,但是,这两种政策之间有一个协调的问题【4】。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