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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确权中如何看待存在的明显错误

2012-04-01罗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6期

文 / 罗霞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将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予以保护,使得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符合清楚、简要的要求,对于发明人本人以及专利代理人而言,都不是轻而易举的。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以及撰写和代理水平的客观限制,权利要求的撰写很难达到尽善尽美,专利撰写实务中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必要技术特征不完整,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完成专利目的所必须的技术特征;照搬技术交底方案,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同样的技术概念出现多种不同的表述,语言表达在概念和逻辑关系上不统一,技术方案与附图不一致等等。专利文件中的错误会对专利的授权以及确权造成很大的影响,除了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在认定被诉侵权方法或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专利文件中不确切的表述也会直接导致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时,有些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就简单的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不一致,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毫无疑义地得到或概括得出,从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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