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自然法论者的自由观及其方法论局限
2012-04-01罗朝慧
东方论坛 2012年4期
关键词:卢梭
罗 朝 慧
(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近代自然法论者的自由观及其方法论局限
罗 朝 慧
(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17世纪以来的近代自然法论者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和康德等,真正开始根据人自身内自然的、精神的和道德的自由本性来解释和建构理性的政治共同体。然而由于他们静止地固执于某种单一的人类本性,或者自然的、或者道德的、或者理性的自由本性来认识和解释个人、国家及法律的实践准则,将个人自身内作为有机整体存在的自然、道德及理性三种必然性自由本性分离或对立起来,因而在理论或实践上造成一种自由排斥、僭越或压迫另外一种自由,在方法论上则造成事实、价值及逻辑三种必然性原则的相互对立和分离、或者相互混淆和僭越。
自然法论者;政治思想;自由观;方法论局限
真正从个人自身出发论证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必然性和现实性理性根基、建构政治社会及其法律和道德实践的价值准则,是从17世纪以来的近代自然法政治哲学开始的,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和康德等,他们真正开始根据人自身内存在的自然、道德及理性三种根本的存在本性来解释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不再根据外在的自然或神灵,来建构国家及其法律实践原则的政治社会理论。尽管古代自然法包含着政治和法律实践公正无私的价值准则,包含着对人的精神与理性、自由与平等的尊重与承认,但是这种尊重和承认的基础或根据是来自外部自然或神灵的理性权威,从而个人自由与权利是从外面、并且是偶然性地得到承认和理解的,人对自身内在的精神或主体性自由本质并没有形成独立、自觉的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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