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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史的视角谈中国近代社会制度变迁问题

2012-03-29许晓冬

关键词:产权土地制度

许晓冬

(1.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大连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4)

从经济史的视角谈中国近代社会制度变迁问题

许晓冬1,2

(1.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大连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4)

诺斯从制度创新和变革来分析经济增长的原因和人类历史的发展,对于分析中国传统经济社会有着深刻的启示.从制度环境、产权与技术、土地制度变迁、小农经济对抗规模经济、国家与组织机构等方面分析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中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从制度层面解析中国近代经济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西方的原因.

制度变迁;制度环境;产权;技术;土地制度;小农经济;国家

一、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及论题提出

1981年诺思出版了《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掀开了新经济史学派研究制度变迁的新篇章.诺思在写作时提出制度创新和变革的模式,即从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组织结构的变革与创新来解释经济增长的原因.他从现代经济学角度出发,运用了交易成本、公共产品、相对价格等分析工具,构建了包括所有权理论、国家理论及意识形态理论的体系.他要表达的思想就是在一系列约束制度下,人类可以通过交易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约定所有权的性质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所有权结构的效率引起经济的增长或是衰退;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的结构,并对所有权的效率负责.此外,为使组织的风险降为最低,个人需要用道德与伦理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意识形态构成制度约束的另一个方面.

从中国经济史的角度沿着诺思的思路也可以作如下分析,即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能够保持长久的稳定性,即使在内忧外患的时期,这种稳定的经营方式也未曾有大的变化,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关.中国古代的文明和东方智慧曾经让西方人顶礼膜拜,但这辉煌的历史篇章在经历朝代的更替、战乱后,只留下斑驳痕迹,文明的发源地并未成为引领文明的世界强国.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国掀起了学习西方先进技术的浪潮,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维带动了清政府的一些放眼看世界的有识之士兴建机器工业,民间资本的介入也带动了涉及民生的产业的发展,但中国终究未在西方国家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时赶上最后一班车,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西方,这其中的原因也可以从制度层面去解析.

二、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中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

1.制度环境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1]3-4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础规则.在欧美经济中,制度环境往往通过成文的文件、宪法、规章达到约束经济活动的目的.制度的变革往往通过个人或团体的收益最大化来实现,当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一项制度就会被创新.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的存在是以为组织或个人提供了结构外不可追加的收入为前提,或是提供了某种有效的机制,促使个人或团体公平竞争.

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三次大的分工形式,商品的真正流通是在第三次分工,即商业从手工业中分离出来之后,剩余产品的出现使交换变得频繁,市场从部落扩展到区域间.实际上,早期的家庭与部落间的剩余产品交换就显现出交易的等价制度原则.即每一个交换者都在用等价原则以及儒家的道德观念来衡量自己的交换物及自觉遵从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度约束.这一规则保证了最初的剩余产品从两方的交换扩展到商品的多方交易,从物物交换扩展到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一种经济关系若要维持下去,需要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因素.作为经济人的假设前提,每个人在交易过程中都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去衡量对方商品相对自己的最大使用价值和自己所有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无论等式是什么样子,必然有一种小范围内或是区间内的履约机制或是一种制度环境来制衡.这里既有经过长期往来约定俗成的惯例,也有道德伦理方面的自我约束的成分,共同完成这一区内或区间的交易.

2.产权与技术

自科斯产权理论之后,又有很多经济学家对产权理论进行了研究,使得产权理论日臻完善.该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诺斯也指出,"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1]195-196.它有助于解释人类历史上交易费用的降低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更替.根据产权理论,在现存技术、信息成本和未来不确定性因素的约束下,在资源稀缺和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产权形式可以达到资源的集约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利润转向有效率的组织机构而非无效率的个体.产权的清晰规定除可以大大降低交易费用外,还有利于制度的安排及很好地控制外部不经济现象.

中国传统社会对技术产权的认识程度低,没有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国家没有以规则和法律规范形式建立一系列明晰产权行为的约束机制,并且设立一套遵守及违反此规则与条例的程序来监督,也没有规定在应用技术过程中如何降低交易费用的道德与伦理观念.由于推动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缺失与激励机制不足,无法使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导致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则的现象频繁,不遵从规则的成本增加.知识与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动力小,搭便车现象泛滥.当搭便车变成一种普遍现象时,每个人为此付出的成本皆小于社会成本,那么社会的效率则是最低下的.

中国传统社会的新技术发明时间早,但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时间漫长、效率低下,甚至在时间长河中消失殆尽,没有相应规则、程序甚至是伦理规范把创新变成生产力,这就为新兴的欧美国家经济发展和工业革命作了嫁衣.中国对商标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光绪年间,1882年,上海机器织布局获得光绪皇帝亲笔批准的"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别行设局"的垄断权.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清朝政府对外国在华经商的垄断权曾作了只言片语的规定,但还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对产权的界定及技术的保护更无从谈起.中国真正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律范畴要追溯到近现代.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专利法》.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84年通过了《专利法》,这部迟来的法律距离中国四大发明中最晚的火药发明已经足足有八百年之久.细数17至19世纪的美国、英国、日本等,无不是在建国之初就通过完善的产权法律制度为资本主义保驾护航.比如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权条例》,美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登峰造极的推动者则把版权、专利相关法律纳入宪法中规定,并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此后,法国在1791年、德国在1877年、日本在1885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权法.

3.土地制度变迁

制度创新的前提是经济利益得到更好的体现,一系列团体的自身利益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得到更好的实现.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租佃制度同样经历着不断的变革.早期的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并不牢固,而且以劳役地租、实物地租交替执行.如据清代文献资料说:"盖北方佃户居住业主之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仰资于业主,故一经退佃,不特无田可耕,并亦无屋可住,故佃户畏惧业主,而业主得奴视而役使之."[2]在租佃契约订立过程中,地主一直处于优势地位,法律更偏向于对地主的保护,凭借其土地的所有权任意提高租金、中断合同的事件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农民在强大的劳役与实物地租面前也有逃避责任的现象.地主凭借拥有土地的权力保持着对农民的控制,以及农民对地主的反抗及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使这种租佃关系越来越不稳定并走向崩溃.18世纪初,作为双方较量的结果,永佃制出现了,这是佃农可以永久耕种地主土地的一种租佃制度,这一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永佃制度下,土地分为田底与田面两部分.地主占有田底,拥有"田底权",其权利是向佃农收租;佃农占有田面,拥有"田面权",其权利是永久使用土地.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或出卖,其价格一般低于田底权.地主的田底权,可单独转让,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地主在买卖"田底"时是不能随便更换佃户的,这一制度很好地保障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权及支配权方面的利益,促进了生产经营关系的稳定性.对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说,可以自由交易土地的所有权,是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也有致命的缺陷,它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自由买卖,这本身就是对所有权的侵占.在地主土地私有制下无法坚持"耕者有其田"的原则,耕种者并非实际拥有土地,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利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在有天灾人祸之年往往会出现抛荒现象,不利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协调发展.另外,从制度的安排与约束层面看,在如何保障自耕农利益方面未曾作出规定.

永佃制的存续与灭亡仍旧是封建经济制度内部的变革,从本质上说没有扫除土地私有的障碍,无法促使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茁壮成长.而在西方,扫除土地制度障碍,实施土地私有制,保障生产者权益,扩大土地经营范围等方面对资本主义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西方国家的民法中是不允许使用权人出租、转让土地的.比如公元6世纪制定的《法学总论》中规定:使用权人不能把使用权出卖、出租或无偿让与他人;《法国民法典》第631条规定:使用权人不得出租或出让其权利于他人;《德国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用益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做担保或者再设定用益权.另外,对保护耕种者权益方面,欧美国家也更胜一筹.美国推翻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民主政权,在进行民主革命和进入工业化时期后,耕者有其田变为现实并承认土地私有权.1820年确立了将公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制度.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规定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满21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赠送160英亩的公有土地.这样就在美国普遍形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家庭农场.日本在保护自耕农方面也值得借鉴.日本战前就有许多保护耕作者的制度,如对土地买卖及租赁时规定,买者不得转移土地用途,个人买者必须自己和家人耕种此土地.历数中国各个朝代乃至当今社会,所有的政策和制度几乎都在对土地承包者服务,对土地承包者权利的保障远远超过对耕种者权利的保护,这也是我们需要正视的问题.

4.小农经济对抗规模经济

当存在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符合此条件,一个社会内部才会出现制度变更的企图.比如说大企业生产的成本比小企业低,形成一个组织的获益就比单打独行有利可图;如果市场的交易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提高交换的频率,那么私人间的非市场交换就会退出历史舞台.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经营单位,规模小,生产率低,剩余产品少.这种以家庭作为主要生产单位的构成形式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紧密联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农民耕种的土地多为贵族、地主的土地,与地主之间多为租佃性的依附关系.生产中的参与者多为家庭成员,彼此之间是生产与生活关系、血亲相连的非经济关系.但不同时期,生产与生活功能的此消彼长关系是不同的,这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土地制度相关.在生产工具发达、经营的土地面积大的情况下,必然是通过家庭之外劳动力的雇佣来实现生产.当然生产力水平低,经营范围小,对家庭之外的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就小.传统社会众子析产的继承制度也会促使家庭内所拥有的土地逐渐缩小,最终导致土地分散所有与经营规模狭小的特征.土地经营制度必然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越少采取雇佣制,越体现不出人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发展只能停留在最原始的自然关系中.这与欧洲的农业经营有很大差异,即无论是土地的所有制、农户经营的规模、雇佣关系、土地分布状态等方面都显示着一种向规模化经营的方向.

小农经济下,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对于传统中国来说实际是一种集约的方式.家庭作为一个小组织在男耕女织的作业下,没有组织成本,也没有强制成本,只有收益.而如果把家庭与家庭形成组织,除非这种自愿安排能够带来极高的预期收益,降低个体经营的成本,否则任何个体与个体的谈判都不可能实现更有利的方案.鸦片战争前后,欧美国家已经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手工生产,生产率提高了数倍,但这些代表着新技术新产业的新事物并没有如愿以偿地打开中国人的市场,大机器、规模生产不得不在小农具、家庭经营面前垂头丧气.中国家庭内部的经济关系已经形成了抗衡规模经济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下产品的生产成本远远小于具有诱惑力的洋货.中国小农经济与家庭制造业的强势联盟、农民与手工业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能够与资本主义进行最有效的抵抗.

5.国家、组织机构

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国家是一种在行使暴力上有比较利益的组织,它处在规定和强制实现所有权的地位.国家在交易中应该扮演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色,通过契约关系限制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关系.国家的这种契约关系可以提供一个节约资源的模型,从而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国家规定的制度基础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国家通过一定的高压权力促使每个人遵守约定,尊重个人财产权,国家是否能够提供这些保障对于经济增长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一项制度的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这种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命的.不过它必须至少用于以下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3]

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掀起了发展民族产业的浪潮.洋务运动的领军人物是代表着清朝统治阶层的高官: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人.兵工厂、机械所、造船厂等标志着先进生产力的机械工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夹层中生存.这些混合着双重制度的生产企业的管理者代表着中国统治阶层,他们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和破坏者.作为统治者的代理人,在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下,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未发生完全分离,无法衡量投入产出比.所有权结构不明晰,统治者的代理人在组织结构中不受约束,交易的费用必然会超过收益,无法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此外,国家没有对竞争与合作作出制度层面的安排,代理人,即封建统治者的代表没有积极性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或是通过扩大产业规模进行资本积累.19世纪中叶中国的产业变革是在国家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进行的,并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结构来使经济体内的成员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因此,实体的经济变革是空泛的,仅仅是形式而已.

三、结 语

关于近代中国经济落后的原因,很多学者从社会制度、政府、军事实力、技术、文化等层面做过分析,但都是在用现象作结论.究其根本,是制度的缺乏导致在组织的内部,产权归属不清晰,委托人与代理人重置,委托人无法通过制度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导致代理人的决策向着无效率发展.与之同理,近年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也一直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产权关系不清晰、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管理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等现象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经营效率低,竞争力不足.

[1]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2.

[2]王 询,于秋华.中国近现代经济史[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13-14.

[3]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C]//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

1671-7041(2012)03-0010-04

F091

A*

2011-11-27

许晓冬(1978-),女,博士研究生,讲师; E-mail:gjmy204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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