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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权保障制度

2012-03-28哈书菊

哈书菊 于 微

(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2.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河北石家庄 066000)

对民事诉权理论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民事诉权保障的发展和完善,同时民事诉权保障的日趋完善对制约国家权力、救济公民权利、保证公民主体地位、平衡国家与国民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权保障的司法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权保障的实施首先来自于法院,法院应当对案件依法受理并公平审判,以保证公民民事诉权的顺利行使。然而,对公民民事诉权的现实侵害往往也直接产生于法院,具体表现为“立案难”“诉讼拖延”和“越权审判”等问题的存在。

一方面,我国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面,出现了“立案难”的现象。民事诉权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其前提是当事人的起诉可以得到法院的立案并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形成诉讼系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初往往会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设置,给人为操作拒绝受理案件提供了可乘之机,事实上法院也确实常以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以欠缺起诉条件为借口抬高立案门槛的现象并不少见。正是因为出现了司法实践对于法律规定的背离,才使“立案难”问题在我国成为急需解决的重大难题。司法实践之所以会背离法律规定,在更深层次上是源于我国司法的不独立。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进入诉讼需要司法权的应答,民事诉权的保障依赖于独立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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