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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中预防渎职侵权之对策

2012-03-20王世楠

梧州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监所检察检察人员刑罚

王世楠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 543000)

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中预防渎职侵权之对策

王世楠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 543000)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加强检察监督,预防刑罚执行与监督活动中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确保刑罚正确执行、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当前,要着眼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加大检察力度,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监督;刑罚;渎职;对策

公安看守所、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等监管场所是被监管人人身权益最易受到非法侵害的场所。譬如,近年来,全国有的监管场所相继发生的“躲猫猫死”、“洗澡死”、“开水烫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或其他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严重侵害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引发了社会公众和新闻、网络等媒体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以及检察监督的关注。面对严峻挑战,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检察部门要始终坚持打击与保障并重、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积极预防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中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罚执行与检察监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意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认识偏差。其一,认为监管场所的被监管对象只有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义务,不必过多地强调其应有的权利;其二,认为被监管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有些甚至是社会渣子,即使监管条件差一点对他们也是一种教育、惩罚;其三,认为被监管对象是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公民,不能享受和其他公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刑罚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难以深入。对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主要是书面审查,难以发现问题。

第三,有的驻所检察中日常检察流于形式,发现和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能力较弱。

第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如城市城区基层检察院没有设立监所检察机构或者刑罚执行检察部门,这些区域的刑罚执行检察监督薄弱。

二、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监督预防渎职侵权之对策

(一)树立人权保障观念,严格纠正重打击、轻保护的认识偏差

人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不论罪犯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他们都享有生命健康和其他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先后加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1]。不仅如此,对侵害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也是明令禁止的。

当前,要认真提高对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意识。一是要正确理解打击犯罪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检察监督关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是追诉犯罪,而追诉犯罪的功能是通过对被监管人的监管和执行活动来实现的。犯罪事实能否查清,或者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追诉犯罪分子的目标能否实现。因此,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部门要加强对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确保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二是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检察监督中必须坚持的司法理念。在检察监督中,既要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不严肃及放纵被监管人的问题,也要监督纠正各种侵犯被监管人依法充分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

(二)完善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维护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平公正

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完整体系。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刑罚执行的正确与否,既关系到侦查、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的价值体现,也关系到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如果没有刑罚执行,即使公、检、法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把犯罪的行为人捕了、诉了、判了,但是因为刑罚执行和监管中执法不严、不公正,应收监执行的不依法收监,不该减刑、假释的却被违法减刑、假释,或者适用非监禁刑罚、非禁监刑罚执行措施不当,等等,都会破坏正常的刑事法治秩序,或者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不利于被执行人改造矫正和顺利回归社会。由此可见,刑事犯罪的惩治、教育改造及预防,最终必须体现在刑罚执行环节上,如果执行不好,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检察机关要积极贯彻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执法规范》),建立由市级院刑罚执行检察部门与驻所检察人员共同听证或出庭的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执法规范》第6编第21条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认为由作出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与驻所检察室人员共同参加听证或者出庭监督比较合适[2]。因为驻所检察室人员对提请减刑、假释的全部过程比较了解。在参加听证或者出庭时,更容易发现违法减刑、假释问题。对于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公诉部门应当主动监督,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本院刑罚执行检察部门,由刑罚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提出纠正意见。驻所检察室对于监管机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要严格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通过上述措施,防止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权利被滥用。同时,对应当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驻所检察人员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相关建议,切实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驻所检察监督,特别是加大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频频发生的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其他渎职侵权行为,说明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监督还没有监督到位。要建立监督责任制,督促监所检察人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如果检察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出现被羁押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相关检察人员的责任。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被监管人员劳动、学习、生活的三大现场,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做到“多巡多看,多听多思,多提建议”。“多巡多看”是指驻所检察人员不仅要在监控室认真查看视频录像,而且还要亲自到监室内巡视,查看监室内被监管人是否有异样表现,查看监管干警是否坚守岗位。“多听多思”是指驻所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监室内多了解听取在押人员的反映,多留意社会上人民群众对监管场所执法的意见或传闻,并对所见所闻现象进行深思。例如,看到“留所服刑人员到监区外劳动,不穿识别服,没有监管干警带班”的情况,就要联想到可能存在服刑人员逃脱的隐患、可能存在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隐患;看到“留所服刑人员到厨房帮厨”,就要联想到该情况可能存在服刑人员投毒的隐患;看到“在押人员霸占其他在押人员的床位”的情况,就要联想到可能存在“牢头狱霸”的问题;等等。“多提意见”是指针对上述情况,及时向监管场所领导或值班人员提出预防纠正建议,及时纠正问题或消除隐患。一是要制定驻所检察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质化,影响监督效果。二是强化监督意见对羁押工作的制约效力。强化检察机关对被监督者的监督法律约束力。当检察人员发现有非法羁押、超期羁押问题需要改善等时,被监督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纠正。四是深入监管场所监督,逐渐完善日常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执法监督程序。目前,对驻所检察监督主要还是事后监督。检察人员应在一定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介入监所内的监管或侦查活动。譬如,因看押人员日常监管不力,出现因“牢头狱霸”施暴对同监室被羁押者造成人身伤害时,应立即提出检察意见,查找隐患,对“牢头狱霸”进行严厉打击,努力根治这一顽症。五是给被羁押者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允许被羁押人员随时约见监所检察人员反映情况,检察人员也要随机约见被羁押人员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及时掌握信息发现问题,严肃核查举报、控告线索。六是刑罚执行检察部门要发挥对羁押场所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及时查办职务犯罪行为。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以办案促进执法监督。重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监管场所内非正常死亡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上级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派员指导、督办。协调、帮助排除办案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阻力,共同解决疑难案件,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通过指导、帮助办案,解决部分监所检察办案工作打不开局面的问题。七是妥善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申诉、控告,依法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落实驻所检察人员接待信访制度,定期或随时接待被监管人及其亲属,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他们的申诉、控告,要做到件件查清,处理妥当,并有回复。

(四)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把对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延伸到监外

目前,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我国重要刑罚执行措施。一方面要防止监督、漏管、脱教、漏教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要预防和纠正社区纠正中执行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

1.建立健全城区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关系到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是否能够落实好,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而目前,城市城区一般没有监所监察部门,也没有具体的业务部门专门做这项工作,只有一些临时性的替代措施。如指定公诉部门或者控申部门成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办公室来做这项工作。但因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些区域社区检察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效果不是很理想。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司法行政机关对服刑人员的帮教也有不到位的地方,脱管、漏管、脱教、漏教的问题普遍存在。笔者建议,可先由高检院、中央政法委联合发文,规定各地城区基层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的需要,设立相应机构,配置相应的人员。其次,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监所检察部门改为刑罚执行检察部门,这样,各地城区基层检察院就可以根据要求向当地政府申请设立机构编制。将监所检察部门改设为刑罚执行检察部门更为科学。因为监所检察只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监所检察是个子概念,刑罚执行检察是个母概念。由于传统上重打击、轻保护,只重视监禁而轻非监禁刑罚措施,将刑罚执行检察称作监所检察也不见外。然而,现在已是依法治国时代,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我们应当在司法改革中,坚持科学发展观,要勇于创新,勇于摒弃那些不合理的、影响立法和司法效率的旧框框,建立适应法治新时代的要求工作体制、机制。作为刑罚执行部门,其名称应当与承担的职责相称,建立一体化侦查机制。如果刑罚执行检察部门继续沿用监所检察部门这个名称,将严重制约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高检院作为检察机关唯一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的中央国家机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法律议案,一是将监所检察部门改为刑罚执行检察部;二是高检院设立刑罚执行检察厅,各地相应设立刑罚执行检察处(局)、科。

2.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前移。建立检察机关对适用非监禁刑罚或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同步监督机制。一是在加大驻所检察工作力度的基础上,扩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范围,健全和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程序。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工作的监督措施。决定机关在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罚或者非监禁刑罚措施之前,最好能先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未决案件,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负责监督,假释案件的裁定由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检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3]。法院审理处级以上公务人员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案件的假释案,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监督。二是把监督的平台前移。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或者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刑事案件,应当提出相关量刑建议,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3.认真查处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渎职侵权行为。对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渎职侵权行为,刑罚执行检察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的,或者发现问题苗头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1]王利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M]//中国检察官:第1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石秀丽.论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4).

[3]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

On the Precautions against Malfeasance and Infringement in the Enforcement of Sentences

W ang Shinan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Wanxiu District of W uzhou,W uzhou 543002,China)

The enforcement of sentences is the last stage for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hearing of criminal cases. To strengthe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and preventmalfeasance and infringement in the enforcement of sentences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ensure smooth enforcement of sentences,maintain normal supervising order and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risoners.At present,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to some noticeable issues during the course of enforcement of sentences and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In addition,the consciousness of human rights should be strengthened,a supervising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perfected so as to continuously the legal effect,social effect and political effect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supervision;sentence;malfeasance;precaution

D926.4

A

1673-8535(2012)06-0026-04

王世楠(1963-),男,山东烟台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检察应用理论。

(责任编辑:覃华巧)

20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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