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的权利观
2012-03-02林伟东
世纪桥·理论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个人
摘要:
洛克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经验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本文主要是在其著作《政府论》的基础上对洛克个人权利思想观点的研究,洛克在批判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的前提下,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天赋自由”的个人权利思想,洛克论述了权力行使的规范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并且认为政府的权力只有在公民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一个合法的政府。
关键词:个人;政府;权力;同意
收稿日期:2011-12-21
作者简介:林伟东(1983-),男,广东梅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伦理。
一、个人权利思想的萌芽
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思潮的洗礼,社会中的人得到了解放,从教会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个人主义得到了迅速发展,文艺复兴中的人文主义逐渐取代了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传统。它系统地提倡古典作品研究,认为这是培养成功的、有教养的、文明的个体人士所不可或缺的,而这些个体人士则凭借这些技能在日常的政界、商界和宗教界出人头地。[1](P.187)
洛克正是启蒙运动时期产生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思想也是代表着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在洛克的作品中可以看到,他是追求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而菲尔默爵士代表着封建主义阶级的利益,洛克通过《政府论》这本书严厉批判了菲尔默《先祖论》的“君权神授”与“君权的世袭制”的观点,推翻了因“父权”而拥有对子女的支配权,长子因为获得对父亲“父权”的继承,也拥有对兄弟的绝对支配权,父亲因为生育孩子的行为,而拥有对孩子的绝对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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