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民共和主义视角的行政公益诉讼
2012-02-18马明华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4期
■马明华
基于公民共和主义视角的行政公益诉讼
■马明华
公民身份;公民精神;共和主义;行政公益诉讼
在17、18世纪的西方国家,人被预设了两种身份——“公民”和“私人”。对于前者,意味着享有某些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对于后者,则意味着自己的私生活领域不容许国家权力的肆意侵犯。在布尔乔亚式的“市民社会”中,人在政治层面的公民身份不被重视,直接导致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作风,对政治事务、公共利益的冷漠,对经济利益无限制地追求……人与人彼此孤立,社会生活的“公共性”被“私人领域”的事务(如血缘、区域性联系、私人关系、主观情绪等)所取代,维系人的认同条件的“公共世界”走向支离、失序的境况。[1](P89,93-94)基于此,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共和主义的复兴”逐渐成为学术界追逐的潮流,学界展开了对自由主义公民观的批判,开始重新审视“公民身份”。在公民共和主义的框架中,既要强调公民的自主,更要强调公民对共同体的责任,公民不仅是承载权利义务的主体,更重要的他还是一个维护公共利益的行动者。相应的,在诉讼法领域,重新审视公民诉权,对诉权进行宪政阐释亦成为一种潮流。
一、公民与公民身份
(一)公民概念的变迁
“公民”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在希腊文为polites,源于polis(城邦)一词,其最原始的含义即“城邦的人”。然而,作为一个政治或法律上的概念,公民的本质就像城邦的本质一样,常常会引起激烈争辩,什么样的人是公民、什么样的人不是公民、人什么时候成为公民、什么时候失去公民资格,这些都是当时极富争议而又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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