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2012-02-18刘晓农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4期
■刘晓农 徐 易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刘晓农 徐 易
刑事管辖权;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
2011年6月27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宣布以涉嫌“反人类罪”对当时的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三人发出国际通缉令,这是继2009年3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指控其犯下种族大屠杀罪)以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次针对国家元首签发逮捕令。正如苏丹政府一样,利比亚政府也以该国并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缔约国为由,对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予以拒绝。针对上述两案,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理解不一。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是对性质最为严重 (the Most Serious)、严重违反人道主义准则和严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核心罪行”(Core Crimes)具有的管辖权。其直接法律依据是2002年生效的《规约》。无论是较之各个国家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刑事管辖权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性质与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规约》法律体系之下的独特产物,其性质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创建过程中最为敏感的问题。《规约》中许多条款都从不同角度涉及该法院管辖权,如第 5、11、12、13、14、15、25、26 条等。从总体来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既反映出国际法上有关管辖的法律原则、规则或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出新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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