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中的行为定位及制度创新
2012-02-15叶松勤廖飞梅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叶松勤,廖飞梅
(1.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2.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安徽蚌埠233041)
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1]2010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龙头产业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此不难看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被推到了中国改革进程中的突出地位。虽然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外乎两种成长模式:政府推进和市场推动,但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推动模式在农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与创新中具有普遍意义。中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同样负有引导、扶持、服务、监督与保障的职责,农民合作组织能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能否为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Egerstrom运用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全面剖析了影响合作社成长的外部环境因素,认为合作社与企业一样,其成长除了受到原材料供应者和产品购买者的市场力量、同业竞争以及潜在替代者的影响外,还受到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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