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
2012-02-15张蓓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2年1期
张 蓓
浅析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
张 蓓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天津市 300191)
随着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人们身边各种各样的产品也越来越多。但随着汽车召回、三鹿奶粉等一系列产品质量缺陷事件的发生。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指导下,论文简要论述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法律规制,并讨论该如何完善立法。
缺陷产品;产品责任;公共利益;惩罚性赔偿;召回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消费品极大地丰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进入80年代中期以后,相继发生了啤酒瓶爆炸、燃气热水器泄漏、化妆品毁容、液化气钢瓶爆炸等事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发生制假售假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产品责任问题凸现出来,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明确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成为我国急待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1985年以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没有涉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才始有规定,直到产品质量法的出台,应该说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在设计、制造时产生的产品缺陷的调整具有局限性。对于缺陷产品的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现实中出现跨国公司的歧视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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