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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之反思

2012-02-15张鲁萍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信息

张鲁萍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我国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之反思

张鲁萍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与一般信息公开不同的是,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关涉公民的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此类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更关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整体发展。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信息公开面临着“商业秘密”内涵的宽泛性、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强约束性、行政机关行使利益衡量职责的消极性以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等困境。在制度层面完善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必须完善政府信息之法,为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加强行政机关能力建设,为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提供内部支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为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知情权;商业秘密;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此条规定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反公开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一方面保障了国家和第三人①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平衡。但立法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实践中能够有效落实,本文以北大信息网上发布的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诉讼案例为基本研究对象,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找出实践中此类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立法与实践脱离的原因进行探索,以期找到相应的完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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