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腐败与法律控制论要
2012-02-15罗菊芳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2年2期
罗菊芳
权力腐败与法律控制论要
罗菊芳
一、从权力的内涵和本质看对权力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从权力的概念上看,“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权力概念仅指国家权力。广义的权力概念既指政治上的强制或支配力量,也指职责范围以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具体来说,是指特定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物(即其他个体、群体、国家机构或社会),使之产生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①比如,它表现出可以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包括允许、要求和禁止人们作什么。
从权力的本质来看:其一,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二,权力是一种阶级关系。在阶级社会中,权力都带有一定的阶级性,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反映着一定的阶级关系。其三,权力是一种利益关系(这是权力的内在本质),即权力在给社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能给个人带来利益。因此,权力对人很有诱惑力。在民主法治条件下,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权力关系的形成必须有其共同的利益作基础,尽管权力存在和适用的范围不同,但它在自己所适用的范围内是属于公共范畴的。在现实中,对权力如果不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其界限,就会给行使权力的人造成滥用或错用权力的机会。
综上所述,其一,权力职能的蜕变可从在公权力交换过程中其内部结构蜕变的五个主要方面来看,即权力与职务相分离,权力随职务而存在;权力与主体(具体任职者)相分离;权力与客体(如土地征用权、土地占有人等)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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