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研究
2012-02-15史峰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史 峰
(河北联合大学 党委宣传部,河北 唐山 063009)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研究
史 峰
(河北联合大学 党委宣传部,河北 唐山 06300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固有利益及(或)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自由选择诉权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先契约义务包括缔约之际的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项义务,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在违反保护义务致相对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对于保护义务的违反便直接侵犯了相对人的固有利益。
一、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学者们不无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机会损失不应包括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因为信赖利益必须是一种合理的能够确定的,而机会所形成的利益很难合理确定,如果允许基于缔约过失赔偿机会损失,则缔约过失赔偿范围过大,这是不利于确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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