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思考*1
2012-02-15刘廷华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刘廷华
(宜宾学院 政府管理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
(一)家庭
西方国家多对家庭进行扩张性解释,如美国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包括已婚者、分居者、同性恋者、同居者甚至有约会关系者[1]。而东方国家则倾向于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狭义的家庭成员,如日本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现时的丈夫和妻子,包括事实婚,但不包含离婚后的丈夫和妻子、情人、订婚者;韩国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2]。笔者以为,关于家庭的界定,必须考虑人口、社会、经济、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科学技术等的变革和发展带来的影响,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加以积极地调整、规范和引导,对“差异和多元”[3]多一些包容。但无论如何,家庭必须是由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所形成的,家庭成员也必须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4]。如果将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普遍适用于“发生在当前或前任伙伴间的暴力”[5],模糊了家庭暴力与一般暴力之间的界线,将导致中止亲权等适用于家庭的特殊保护措施无法适用。
(二)暴力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必须是施暴者积极实施的暴力行为。如果将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所谓的“冷暴力”行为归入暴力范畴不仅显得牵强附会,而且会混淆家庭暴力与“精神虐待”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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