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视角下我国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路径
2012-02-06徐本鑫
农业现代化研究 2012年4期
徐本鑫
随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全国主要集体林区已基本完成了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分林到户后,林地划分细碎化和林地经营分散化不利于林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制约了林地经济效益的提升;而且,随着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户逐渐发生分化,脱离林地的农户增多,林地抛荒造成林地资源浪费严重[1]。因此,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对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和提升林地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许多省、自治区、市、县都进行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的地方性立法,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于2010年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为满足某方面的特殊需要而在所有的价值中进行的取舍。因此,任何法律制度的价值系统都具有某种取向性和层次性。按照法的目的性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法律的价值可分为三个层次: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价值,是终极性和目的性的法律价值;第二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公平、效率、秩序等,这些价值相对于自由而言是工具性的;第三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基本人权、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它们从属于第二层次,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价值[2]。
从一般意义上讲,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价值也具有这种“两类三层”的体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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