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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人格权若干基本问题的认识

2012-01-29贺平

中州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现实主体

贺 平

对网络人格权若干基本问题的认识

贺 平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一些法律条文及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涉及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但随着网络深入人们的工作生活,传统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肖像、著作、隐私、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在网络上都以相对应的网络人格权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网络人格权是人格权在网络上的表现形态,是现实中人的行为在网络上的展现。因此,把握网络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一步明确网络人格权利内容具有动态变化性与虚拟现实性等特点,加强对现行相关法律与社会问题发生的预见性及前瞻性研究,能使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即将出现的问题总是有所应对,也能最大限度实现对人格权利的保护。

网络人格权;动态变化性;虚拟现实性;基本问题

据《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手机超过台式电脑成为中国网民第一大上网终端。①随着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等服务的应用,传统经济活动已经步入了互联网时代。在交流沟通方面,微博客以其内容简洁性、平台的开放性、终端扩展性及低门槛等特性,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化媒体。这些都表明,基于网络个人、法人之间能够形成完全成熟的社会关系,凸现出与每个公民、法人相对应的现实主体的人格性,在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利的表现形态都将与现实中个人与组织的人格权利形式相对应,因此,我们应重视网络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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