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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问题实证研究

2012-01-29殷耀刚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期

文◎赵 铁 殷耀刚

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问题实证研究

文◎赵 铁*殷耀刚**

一、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的司法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07年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在重特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时的司法适用规则。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其未作明确的规定,因缺乏完备的理论与法律依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量刑时是否考虑,以及如何考虑,做法极不一致,容易产生量刑偏差。”[1]导致在重大刑事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自由裁量权较大,刑罚适用的差异性较为突出,忽视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漠视了被害人的刑事主体地位。同时,实践中即使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存在一定过错,甚至是明显过错,司法机关因受到被害人近亲属施加的压力从而影响到准确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尤其是涉及故意杀人案件中,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由于顶不住被害人亲属的压力,或者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干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使法院得以解脱。”[2]

因此,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统一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衡量标准和裁判尺度,依据被害人过错的程度范围、轻重缓急,合理地区分被害人过错责任,是解决当前在认定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上呈现的实践难题,消解被害人近亲属不良情绪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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