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讯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2-01-29吴琼阁王铁章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期
文◎吴琼阁 王铁章
论检察讯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吴琼阁*王铁章*
侦查讯问向来被视为突破案件的重要侦查行为,受到高度重视,学界和实务界也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广泛的研究。相对而言,检察讯问的功能与作用却未得到足够重视,理论研究也未能充分开展。如何科学高效运用检察讯问,使之发挥应有之作用,是检察实践中应该予以重视的课题。
一、检察讯问概念的提出
针对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的问题,办案人准备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深入彻底的讯问以查明真相。在讯问前,讯问人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在实施讯问时,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矛盾点紧抓不放、步步紧逼,使其不能自圆其说。通过近一个小时的斗智斗勇,终于攻破杨某的心理防线,使其供出实情。杨某供述称,案发当晚其让司机甄某开车带领公司里的三名保安去赵某居住的小区等候赵某,由甄某对赵某进行指认后,三名保安将赵某打伤,而为了不让赵某认出自己,自己确实也没有去过现场,但甄某的年龄、体态特征和自己非常相像,很可能赵某误以为就是自己,其之所以供述是自己带领陌生人去的现场主要是不想连累甄某和三名保安。后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杨某的供述被证实。至此案件疑点均一一解开。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到第96条详细规定了侦查阶段讯问的主体、地点、时限、发问顺序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55条规定“在法庭上……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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