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司法认定
2012-01-29高翼飞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期
文◎高翼飞 高 爽
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司法认定
文◎高翼飞*高 爽**
本文案例启示: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患者对器官的需求日益增加,巨大的经济利益催生了“器官中介”这一新兴“行业”,并有规模化发展的趋势。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增加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是,该罪仅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处罚。为遏制该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发展,彻底实现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应将打击对象从组织行为扩张到介绍行为。
一、背景:经济利益诱发新型犯罪
近年来,人体器官买卖案件频发,渐渐成为进入司法视野的一类新型犯罪。据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每年约150万名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中,只有约1万人能够获得移植。[1]在如此严重失衡的供需比例下,人体器官买卖有着巨大的市场。紧张的供需关系和巨额的经济利益催动了器官交易黑市的活跃。由于器官来源缺口巨大,患者为保生命健康,不惜重金寻求器官供给者,这使一些不法分子看到“商机”,他们在“供体”与患者之间牵线搭桥,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在一些大中城市,器官中介逐渐变成一种专门的“行业”,并形成一定规模。他们通常是犯罪团伙,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手段专业,他们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手段联系和招募器官的供给者,有的甚至豢养 “供体”[2]多人并主动寻找买主,他们熟悉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的流程及相关法律手续,能够骗取医疗机构的信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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