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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之构成

2012-01-29温小燕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文◎温小燕

论不作为犯罪之构成

文◎温小燕*

本文案例启示:司机搭载受伤的人乘车,并在肇事者中途逃跑的情况下将伤者弃置路边,致其死亡的,由于在此期间排除了伤者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因此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同时,这种弃置行为之本质,可以等同于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应以遗弃罪来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0日晚12时许,出租车驾驶员张某驾驶出租车至某市谢家村村口时,遇一中年男子王某扬招,张某即停车。王某将一大出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搬上出租车后座,并告诉张某是自己撞伤了老人,要张某驱车前往市中心医院。当车行至市郊偏僻处,王某要求张某停车,自己要方便一下。张某停车后,王某下车逃逸。张某见情况不妙,便趁夜深无人之机,便将重伤老人弃置路边后驾车离去。次日,途经群众发现老人尸体并报案。经法医鉴定,该老人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而死亡。

一、分歧意见

对于这个案例,学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不构成犯罪。其各自的理由如下:

(一)构成故意杀人罪之理由

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条件是负有作为义务以及具有作为的能力。在认为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学者看来,这二者都是满足的。

首先,司机张某负有救助老人的义务。认为司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学者,在张某具有作为义务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对于其义务之具体来源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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