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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野下个案引起的思考

2012-01-29戴李强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期

文◎戴李强

刑民交叉视野下个案引起的思考

文◎戴李强*

本文案例启示:占有作为财产犯罪中的基本概念,其成立与否对认定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规范目的的不同,刑法占有与民法占有是有区别的,两者在占有的成立及种类上都有所不同,把握刑法占有与民法占有之间的区别,是实践中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前提。

[基本案情]2011年6月22日,黄某来到一家大型超市自动寄存柜旁,见钟某正在存包,暗中记下其所存包的特征。当钟某进入超市购物后,黄某利用一张作废的密码条,找到超市自助寄存柜值班保安张某,谎称其自助寄存柜打不开,要求张某将钟某寄存包的柜门打开。黄某准确说出柜内存放物品的种类和特征,张某打开自助寄存柜柜门进行物品核对,发现与黄某所叙一致,于是离开。黄某遂将钟某存放在该柜内的一个男式单肩挎包及包内物品、人民币6700元拿走。经鉴定,黄某取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1]

根据行为人是否取得财产,一般可以将财产犯罪分为取得罪与毁弃罪。就本案黄某的行为来说,构成取得型财产犯罪不容质疑,问题的关键是黄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诈骗罪?赞成构成盗窃罪的认为,本案中超市与被害人钟某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超市及其保安人员履行的只是对超市柜台的整体管理,黄某侵犯的是寄存人钟某对柜内钱物的财产权利,因而黄某实施的是通过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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