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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失败 法院能否拍卖唯一住房

2012-01-29张涛李娟

资源导刊 2012年11期
关键词:抵押

□张涛 李娟

【案情介绍】

2011年2月,豫北某县原某为做煤炭生意,用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向该县农村信用社贷款30万元,期限为1年。2012年2月贷款到期后,原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归还,县农村信用社多次催还无果,将原某起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原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农村信用社30万元贷款及利息。

由于原某逾期无力偿还贷款及利息,法院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申请,依法对原某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原某根据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提出该房为自己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

【分 歧】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原某这“唯一房产”能否拍卖还债,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拍卖,不仅违反了该规定,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原某的居住权、生存权。因此,县农村信用社的拍卖要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2005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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