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亲属作证之保护
——由 “校长拒绝警察询问学生”切入
2012-01-28王婧
政法论丛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王 婧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上海 201620)
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亲属作证之保护
——由 “校长拒绝警察询问学生”切入
王 婧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上海 20162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亲属负有作证义务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伦理,针对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机制存在疏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亲属间的作证特免权,完善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考虑到证人人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今后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借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
未成年人 作证特免权 合适成年人参与
2012年5月,上海一位12岁孩子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警察到学校,提出要询问这个孩子。校长“拒绝”了警察的要求,提出“学校可以让班主任接受询问,提供所有掌握的信息,但警察不可以在校园内直接询问学生”。校长的理由是,孩子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没有形成,学校不鼓励孩子揭发自己的父母、撕裂亲情,这是一种违反人性的做法。父母犯错是大人的事情,和孩子没有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①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校长的行为获得了公众的赞誉:“重视人性考量”,着力保护未成年人;“立足教育本旨”,拒绝冷酷无情的执法,是“理性之举”②。相形之下,法律的地位则略显尴尬:从立法层面而言,有评论指出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存在不周延之处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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